周缘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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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
3711字
13分钟
精神赔偿
一、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要考量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下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0修正)】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2001年0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量的因素,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0修正)》第5条规定大致相同。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大数据检索显示,城阳法院判决刘鑫赔偿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很不正常,远远超过该院既往死亡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
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纸面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可能是两回事,上述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山东高院审理意见,在城阳法院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有无得到切实执行,城阳法院实际上是如何裁判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还需要检索查阅分析相关裁判文书,才能得出结论。感谢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及alpha数据库,经过多维度检索城阳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文书(尤其是死亡赔偿案件),本文大致可以得出一些观察和分析结论(其中部分是猜测性的)。
在详细梳理相关裁判文书之前,对于城阳法院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因素和赔偿标准,我先将观察分析结果简要小结如下:
(1)关于赔偿金额,城阳法院最基本的考量因素是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高于伤残的赔偿金额;伤残等级高的,高于伤残等级低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的,高于侵权人承担部分责任的。
(2)对于赔偿金额以及考量因素,绝大多数裁判文书未进行任何说理,而是以“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原告因伤致残的情况”“考虑到原告承受的丧亲之痛”等表述一笔带过,并未如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山东高院审理意见所规定的,对于“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阐述和分析,让人难以观察和总结裁判规律和裁判规则,个人感觉,裁判结果的随意性较大。
(3)关于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损害纠纷的赔偿金额普遍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人猜测,可能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其一,相对于个人被告,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明显更强,所以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其二,相对于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交通行为过失,医疗损害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属于违反职业规范和善良管理人的“专家过错”,故应当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其三,不排除法院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中对医疗机构认定的过错比例偏低,从而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适当提高金额进行“找补”。
(4)城阳法院最近一年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未超过5万元,城阳法院历年来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值为74250元,本案合议庭成员宋士海法官最近十个死亡赔偿案件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值为30591元,而在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中,城阳法院在认定刘鑫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刘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远远超过既往裁判标准,极不正常,该判决金额是否合法合理,判决理由能否成立,值得认真对待和分析。
(一)城阳法院最新裁判的十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分析(以“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法院+裁判结果: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关键词检索,共找到2050条结果,因时间精力关系,本文仅选取最近的十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
(1)除江秋莲诉刘鑫案生命权纠纷案判决20万精神损害赔偿(倒推100%全额为50万元=20万元÷40%)外,其他三个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5万元、5万元、3万元。
(2)城阳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主要考量因素为伤害后果:死亡高于伤残;伤残等级高的,高于伤残等级低的。比如,序号4“(2021)鲁0214民初7055号”案件,伤害结果为:九级伤残+六级伤残,城阳法院“根据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肢体及精神伤残情况”,判决支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如序号10,伤害结果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判决支持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而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则从1000元至2000元不等(序号7“(2021)鲁0214民初6926号”案件,尽管同十级伤残,但法官“鉴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发损伤及十级伤残”,判决支持了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3)除了过错比例和损害后果外,原告人数、受害人年龄、被告经济能力等因素对赔偿金额是否有影响,因裁判文书分析论证有限,本人无从作出详细分析。(仅序号6“(2021)鲁0214民初7910号”案件,伤害结果为十级伤残,法院在判决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时,判决理由提到了“原告属于高龄老人”的因素。)
(二)检索城阳法院最近一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文书,除江秋莲诉刘鑫案外,其他案件的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未超过5万元,最低为5000元,平均赔偿金额为21363.64元。
案件情况详见以下表格:
(三)因城阳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多数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了确保检索分析结果的全面性以及可靠性,本人再检索了城阳法院除交通事故纠纷外的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文书,除江秋莲诉刘鑫案外,其他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赔偿数额最高为20万元,最低为6250元,平均数为74250元。
在相关裁判文书中,城阳法院未对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进行说理论证,大多以“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笔带过,至于如何“综合考虑”,考虑了哪些“实际情况”,如何“酌情”?等等,判决书均未作任何说理,让人完全无从分析。从对相关裁判文书中侵权人、受害人、原告、被告相关要素的梳理来看,除了“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等无法评估的要素外,本人从裁判文书中提取了几个要素,猜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高低,可能与侵权案由、原告数量、被告性质、受害人户籍等因素存在关联。以下为本人总结了几个“规律”或“规则”,纯属猜测,不一定正确:
(1)原告数量众多的,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会更高一些。比如,(2013)城民初字第4920号案件,原告包括死者配偶和子女共7人,被告过错比例为15%,法院判决支持了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倒推100%全额为20万元。
(2)被告是单位的,判决金额可能更高一些;而被告是个人的案件,判决金额则会低一些。这可能是考虑了被告的经济能力因素。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是医院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金额都比较高,好几个案件倒推100%全额为10万元。这其中可能既有医院有赔偿能力的经济因素,也不排除是因为司法鉴定对医院过错比例认定较低,法官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找补”的因素,又或者存在我所不知道的当地司法政策原因。
(4)金额最低的(2017)鲁0214民初7757号案件、(2017)鲁0214民初7756号案件,倒推100%全赔金额仅为6250元。城阳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仅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数额过高,根据案情,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根据裁判文书所载明的案情,本人猜测,或许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其一,原告以及受害人均系农村居民;其二,两案件系基于同一事故的关联案件,系夫妻两人在租住房煤气中毒,在考量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法官可能会将两案件合并计算;其三,本案系租住房煤气中毒事故,各被告系基于不同的过失承担责任,过错程度相对较轻。
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以下表格:
四、检索合议庭审判人员既往死亡赔偿案件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案件分析
本案合议庭共7人,其中,4名人民赔偿员,3名审判员。在中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检索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裁判文书意义不大,故不作检索;审判长嵇焕飞系城阳法院院长,除了本案外,未检索到其审理过其他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文书;审判员张春贤,除了本案外,也未检索到审理过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文书;审判员宋士海:(1)在以“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关键词,检索到2050条结果,再添加“法官:宋士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关键词检索,检索到464条结果,宋士海法官裁判案件占比22.63%;(2)以“全文:死亡赔偿+裁判结果: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492条结果,再添加“法官:宋士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75条结果,宋士海裁判案件占比15.24%;(3)以上检索结果充分说明,宋士海法官应该是城阳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力法官,对其审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分析,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因时间精力原因,本文按照裁判时间先后为序,仅对宋士海法官其最近判决的十个死亡赔偿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金额进行分析。小结如下:
1、除江秋莲诉刘鑫案外,其他死亡赔偿案件,宋士海法官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全额或倒推全额)最高为75000元,最低为5000元,平均数额为30591元。
2、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理由中,宋士海法官均未作详细论证分析,仅以“考虑到受害人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考虑原告承受的丧亲之痛”等一笔带过。
3、本人在更详细的分析表格中,罗列了原告人数、受害人年龄、被告人数以及身份等要素,但经观察对比,发现这些要素与宋士海法官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似乎并无密切关联。
案件情况详见下表:
四、小结
城阳法院最近一年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未超过5万元、平均值为21363.64元,城阳法院历年来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值为74250元,本案合议庭成员宋士海法官裁判的最近十个死亡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值为30591元,而在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中,城阳法院在认定刘鑫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刘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倒推100%全额赔偿金额为50万元=20万元÷40%),远远超过既往裁判标准,很不正常。
同样后果应当同样对待,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应当大致相对,此为“同命同价”;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应当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权衡考量确定,此为“个案公平”。
还好,与既往判决不同,城阳法院在江秋莲诉刘鑫案判决书中,说明了具体的判决理由。至于这些理由是否合理,能否足以支持远超常规的高额赔偿金额,本人将继续予以论证分析,敬请关注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