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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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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982

4分钟

道德底线

“道德败坏”让人深恶痛绝,因此才会在一审判决出台后,出现一派叫好之声。因为法院判决似乎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落差。
也谈底层逻辑和道德底线

探讨生命权纠纷案所引发的争议,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的事实:

1、此类案件前所未有(至少公开报道没有)
2、一方当事人“道德败坏”(至少舆论显示)

前所未有,意味着此类事件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人们普遍理解也是很难在法律上定责。

“道德败坏”让人深恶痛绝,因此才会在一审判决出台后,出现一派叫好之声。因为法院判决似乎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落差。

也就是说,本案之所以得到拥护,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所谓道德层面的,满足了很多人朴素的道德诉求。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是不是一种舆论断案,法院有没有排除纷扰以公正的立场审视案件。

作为一名资不深法律人士,可以说,本案可以有一百种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却很难找到一条明文规定判被告大输特输。基本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必要联系、推理逻辑无法自洽的情况下,运用的法律又是概念模糊的,这样的判决再顶着什么样的帽子,也是难以服众的。

因此可以猜测,法官为了满足舆论道德的需求或者其他什么需求,刻意做出了这样一份针对性的判决书。当然别出心裁、标新立异的真实目的是什么,这里无法得出定性的判断。

民众有民众的底层逻辑,法官也应当有法官的底层逻辑,要允许两者存在差异。朴素的道德观与严谨的法律精神本来就有不同。

法治、公正应当是法官的底层逻辑:允许民事主体公平阐述自己的观点,用同样一把尺子衡量双方证据,以确定的法律条文评判各自的责任。凶手的证词原告可以当证据,被告同样也可以用;原告用似是而非的证据说被告是危险引入源,被告用检察官提问涉及的事项谈被告存在危险引入也不无不妥…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似是而非的东西拿出来,逼着被告证无的事情不要做,不仅不符合法律,甚至不符合基本的逻辑概念。

同样的公平也理应运用到舆论之中,这也是底层逻辑的必然。原告可以讲“阖家幸福”之类丧失道德底线,被告也可以说虚构“推人挡刀”是丧心病狂。这就是大家讲的不双标。

在我最早的微博中有这样一句话:脱离事实谈道德是缺德,脱离事实谈法律是枉法。这里免不了再重复一遍。朴素的道德观很可贵,但是朴素的道德观也有缺陷,那就是容易忽略真相是什么。之所以有法院,就是引导人们用更好的方法去评判,法院起到的作用是引领而不应盲从。民智开启,法院应起到其作用,这就是法治意义所在。

不再多写,文章太长惹人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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