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缘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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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
2104字
8分钟
打赏捐款
2022年12月30日,青岛中院对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2023年1月2日,刘鑫在微博发文“最后的话”。对于近70万元赔偿款,称“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一笔记下,大恩大德,希望有机会报道。”该文开通了打赏功能,并有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由此引发了江秋莲及其支持者的极度不满,新浪微博在接到投诉后,关闭了刘鑫账户的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
刘鑫接受打赏和捐款,用于向江秋莲支付赔偿款,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即使是江秋莲的支持者,也很难说出个所以然。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赔偿义务人通过社会捐赠履行判决义务,也因此,一些发表评论的官方媒体,如“红星新闻”“极目新闻”等也大多是挥舞道德的大旗,对刘鑫继续进行新一轮的道德谴责。
有律师提出,刘鑫通过接受打赏和捐款向江秋莲支付赔款的做法,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无效。就江秋莲及其支持者的立场而言,似乎确实如此。如江秋莲所言,她在收到刘鑫的赔偿款后,自己一分钱都不要,全部会用于爱心捐赠。江秋莲之所以要求刘鑫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让刘鑫受到惩罚,而如果刘鑫通过社会捐赠的方式履行了赔偿义务,将会让江秋莲通过法律诉讼惩罚刘鑫的目的“落空”,这显然是让江秋莲无法接受的。
但如果站在其他不同的角度,所谓违反公序良俗的说法并不一定能够成立。
其一,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刘鑫当然必须按照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但这并不代表刘鑫必须认同这份判决,在我国的法律程序中,她完全可以继续申请再审。
其二,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即使是被列入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案件,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也可以持有不同看法,进行分析研究、批评反驳、评头论足。
其三,在此情况下,网民基于各种原因向刘鑫打赏和捐款,比如,对刘鑫被长期网暴以及无力支付赔款的同情,对于青岛中院判决理由和结果不服,对于江秋莲及其支持者的所作所为不满,等等,这也完全是个人自愿,法律有什么理由予以禁止呢?!
其四,所谓“公序良俗”,应该是大家能够形成普遍的共识才能够成立。尽管青岛中院二审判决最后一段话说的非常好听:“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但实际上,青岛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恰恰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很多人(包括我本人在内),正是在城阳法院一审判决后,对判决理由和结果完全不能理解接受,才开始关注这一案件并积极发声的。江秋莲诉刘鑫案生命权纠纷案尽管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不同的人,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为什么一定要用一方的“公序良俗”压制不同声音呢?为什么对判决不认同的人,不可以通过打赏和捐赠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意愿呢?
其五,而且,江秋莲对刘鑫接受打赏和捐款很愤怒,并声称所有的赔款全部用于爱心捐赠,这看似伟大高尚的说法是否真的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观念呢?江秋莲曾经找到刘鑫所在工作单位,刘鑫也因此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如果不接受社会捐赠,刘鑫将很可能会因为无法履行判决书而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而江秋莲本人实际上并不真正“需要”这笔赔偿款,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赔款,而是为了惩罚刘鑫。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如果受害人根本就不需要赔偿,就是要惩罚被告,得理不饶人,这样的目的,真的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真的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二审判决后,有江秋莲的支持者在我的文章下发表了大量留言,对我进行炮轰“打脸”。我也很犹豫,是不是要继续关注分析研究江秋莲诉刘鑫案,但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本案都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值得认真分析对待。
对于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我的基本态度是:(1)江秋莲痛失爱女的遭遇值得同情,向刘鑫“复仇”的心情也完全可以理解;(2)对于江歌的死亡,刘鑫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法院可判决刘鑫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刘鑫事后的反应和处置,也多有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但是,凡事都应当有分寸和尺度,受害者的复仇并非没有限度;江秋莲事后的作为,其违法背德程度,与刘鑫事后举止失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应当受到道德谴责;(4)青岛两级法院的判决,没有完整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过错责任比例认定失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畸高,一审诉讼费承担极不合理,仅谴责刘鑫一方而对江秋莲违法背德行为不予置评,凡此种种,本人均无法认同。(对于青岛中院二审判决,后续我会详细分析批驳。)
参与江秋莲诉刘鑫案的分析讨论,查阅研读案件资料的过程中,都让我不由得想起《大话西游》中至尊宝(孙悟空)的疑问:“唐三藏为什么要到西天取经?一个人的仇恨可以有多久?”希望我们这个世界,有更多的善意和宽容,少一些怨恨和戾气。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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