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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推理

花式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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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

1826

7分钟

危险引入

一审法院运用了“危险引入”概念,尽管这是完全荒谬的逻辑,扩大了法律因果关系的边界,本人还是愿意探讨一下,究竟江歌案的危险引入者是谁。
江歌案的危险引入者

一审法院运用了“危险引入”概念,尽管这是完全荒谬的逻辑,扩大了法律因果关系的边界,本人还是愿意探讨一下,究竟江歌案的危险引入者是谁。研究这个问题,也可以顺便解读一下“江歌替刘鑫死”真伪。本文结合现有呈现的证据做初步推导,记忆不完全的部分,或者逻辑错误的部分,请大家指正或者补充。

江歌替死是许多人的共识,重要的连接点是凶手曾是刘的恋人。可是江歌与陈的关系并不仅仅通过刘,而是两个人有着直接的关联。陈刘分手已有两个月,或许分手两年就没有人会揪着凶手曾是恋人的连接点不放,那么分手两个月就一定会引发杀戮吗?所以我们必须审视这两个月内江、陈、刘之间的连接点,以发现危险究竟是怎么形成的,这样才可能推断谁是真正的“危险引入者”。

从刘自案发至今的表现来看,性格懦弱、依附心理强,遇到问题首先是躲避,至多呛声几句,一遇强力回击就缩回来规避。陈刘因争吵,刘被迫离开,手机被扣留、分担房租未要、购置的财物也被放弃。从心理上讲,刘的分手是彻底的,不想与陈发生任何关联,也不会找借口与陈联系甚至向陈索要金钱。与之相反,双方再次见面之后,在打工场所门外交谈痛哭,刘甚至还又给了陈1万丹,双方已经明确了正式分手。不过两人在分手两个月后再次交集,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这里不得不回看江和陈的行为。

江的性格与其成长环境相关,有着比较深的烙印,得理不饶人、不管不顾、行为比较冲动。在陈刘分手后,江与陈出现了往来甚至是私下往来,比如主动找陈拿回刘的手机。但是江的行为可能不止于此,比如陈在回答检方问题时提到刘怀孕堕胎的信息正是江传递的,尽管这并不是事实而且刘也不知情(法庭调查期间刘对此也是一脸蒙蔽)。还有就是匪夷所思的“堕胎补偿费用”10万丹,检方在法庭上主动寻问且得到陈认可,刘对此也并不知情。陈在得知刘怀孕堕胎并支付10万丹后(是否支付未得到最终确认),开始出现了一系列反应,也是符合逻辑的。

陈生活在穷苦家庭,人长得比较高且周正,容易得到女孩子喜欢,但是多少有些自卑或者说比较注重自尊。在他与刘分手后案发前,他已经开始新生活并正在准备与其他女生找房子。这说明他并不很在意与刘之间的感情,可是为什么会突然出现变化呢?这显然与刘怀孕堕胎的信息相关!!当一个男人得知一个女人怀了自己的孩子并作出牺牲后,估计那种怜香惜玉的情绪被调动了起来,回想以往的种种甜蜜,多少会有些难以割舍。于是又做吃食、又买礼物,还把之前借的钱也趁机还掉了。按照陈的供词,他一直想搞清楚刘是否怀孕堕胎,可是一直没有正面去询问。当然,想彻底摆脱陈的刘,也不原意再给他单独接触的机会。

陈江之间肯定是有信息互动的,可惜陈、江手机信息未公开,这些信息在日本警方案卷中应当存在,江妈一定见过且手持江的手机。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确表示未对刘动杀机,同时也讲当晚是去找江的喝酒谈心,因为当天陈江激烈争吵后,江把陈的微信拉黑。也有第三方表示曾劝江不能如此激烈地对待陈,以免激化各方的矛盾。由此可见,尽管陈在案发当晚多次与刘联系并有威胁的“不顾一切追回你”的言辞,但是在此之前,陈与江之间的确出现过比较严重的冲突,也存在着虚构信息甚至金钱上的不清不楚(该笔金钱对陈而言是非常急需的)。

因男女关系产生杀机,无非是背叛、压迫(语言和身体)、激情(冲突争吵)等原因。分手两个月且自己已经谈同居女友,背叛谈不上,刘的性格属于受欺负的范围,两人也没有因日常琐事出现矛盾的条件,其实仅仅因陈要求恢复关系而不得,判断陈对刘产生杀机的确是很牵强的(此处欢迎大家探讨)。与之相反,江在与陈的关联上,有可能存在着欺骗、言语暴力等行为,陈的尊严受到了严重侵犯,因此陈有杀江动机也是符合其性格特征的。其杀人手段之残忍,也佐证了这样的分析,符合犯罪心理学的判断(参见李玫瑾教授的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陈刘关系紧张是从怀孕堕胎传言开始的,在这一过程中,江的积极介入激化了矛盾,致使自身深深地卷入纠纷之中。试想,如果没有所谓怀孕堕胎的信息,不仅不会有10万丹出现,更不会导致陈再次纠缠甚至恼羞成怒。由此看来,江歌案的危险引入者究竟是谁,已经呼之欲出了,也难怪有人一直提醒江“陈会打她”。

此案提示我们,人与人之间是有界限的,不要越界介入他人情感纠纷,也不要让人介入自己的情感纠纷,于人于己都是需要注意的。在此案的判别上,也提醒我们,许多事情不是表面上看得那样简单,背后的因素值得去探究,这篇小文就算做本人对“危险引入”的正式回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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