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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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
927字
4分钟
刘鑫有没有做伪证?
刘是日本检方的证人,江妈作为受害者家属参与了全部庭审,同时具有法庭发言提问的权利。
至少从日本法院庭审的记录及结果上看,没有认为刘做伪证(日本做伪证是刑事犯罪),而且刘的证词对于重判凶手起到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凶器的归属)。江妈及其代理律师也未对刘的证词提出异议。
城阳院以及青岛中院凭什么认为刘在日本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呢?这种认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原则?
其实刘对当时情况叙述中最能动摇“毒闺蜜”一说的,就是因为例假提前进屋。青岛中院否定其说法的道理是异常荒谬且反智的。刘是否因月经提前进屋,日本警方不核查吗?这个陈述,在日本法院有过争议吗?包括江妈都默示认可了吧!法院要求刘提供六年前某日来月经的证据,是不是很荒诞。即便拿出证据,估计还可以用无法证明上面血迹是刘的为借口否定。判决书中故意把10月5日刘来月经的微信写成10月8日,难道不是故意在回避女性28天生理周期的通常判断?
因为有月经,刘先进屋就合理,无论进屋关门还是闭门器自动关门,都与门外发生凶案无关,所谓锁闭逃生通道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不知道法官在写下这段令人发指的判词时,有没有想到自己的母亲、妻子或者女儿。
与刘月经认定相反,青岛中院对于争执的认定极为宽松。甚至在有203邻居证词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有争执。但是他们却故意回避争执的核心,究竟是三个人争执,还是两个人争执;究竟是有语言冲动,还是直接肢体冲突;究竟刘是知道门外争执的是谁,还是不清楚。反正一个简单的争执就好,有争执就认为刘知道,刘知道就意味着关门锁闭逃生通道。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青岛中院在事实认定上采用的是完全的双重标准。司法公平就在于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在同一案件中,用不同标准衡量双方证据,还会有公平可言吗?
刘是否在日本做伪证,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检方认可、江妈认可、法院认可,但是青岛中院不认可,而且没有相反证明。同样的道理,江歌被害是先有争执再有刺杀,日本法院认为是突然袭击,江妈也没有否定,但是青岛中院不认可,不仅没有相反证据,而且对于客观证据视而不见。
公平公正,先要从平等对待民事主体出发,从运用同一标准出发。失去了这个前提,所有冠冕堂皇的文字说理,也仅仅是一张画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