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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讨

花式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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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1日

1678

6分钟

证词研讨

刘陈证词在江歌案中意义重大,不过同样一份证词,在日本法院刑事案、中国法院民事案中的待遇大相径庭,这是非常有意思且值得探究的事情。
刘陈证词

刘陈证词在江歌案中意义重大,不过同样一份证词,在日本法院刑事案、中国法院民事案中的待遇大相径庭,这是非常有意思且值得探究的事情。

在日本法院审理时,刘是检方重要证人,其证词经过当庭质证后,得到了法院最终认可,这份证词包括了案发前后的过程描述。陈的陈述则被法院认为“被告在当庭对于本案使用刀具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经过和原因,进行不合理的供述,试图转嫁给被害人和前女友,始终保持脱罪的态度”。其自辩完全被法院否定。

在中国法院审理时,陈的证词成为原告的重要依据,原告将之视为一份独立于诉讼第三方的现场目击者证词。具体的审理情况不知,想必胡律师当庭会提出陈证词无效的质证意见。显然,胡律师的质证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堂而皇之地将陈的证词列为重要证据之一,而刘的证词相关证词未被认可,其电话录音记录则被部分引用。也许法院在衡量刘陈证词效力时,认为“独立第三方证词”比利害关系人的证词有效力。

简单地以是否是本案“独立第三方”来衡量证词的效力,一审法院在司法逻辑上就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忽略了证词是针对什么出具的这一关键因素。首先我们需要先确定,这两份证词都不是针对国内案件出具的,而是针对日本刑事案件出具的。刘陈并没有针对国内案件单独出具任何证词,所以证词是否可靠,应当按照这些证词出具的目的去看,也就是摆放在日本刑事案件审理情形下去判断。毫无疑问,陈的证词没有任何价值,刘的证词理应被采纳。其实如果国内案件审理不是遗漏了最重要的被告—凶手陈,也就不会出现这种奇葩结果,这就是案件先天不足带来的缺陷,因此发回重审纠正是最佳选择。

不可否认,刘的证词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电话报警记录有些冲突的内容。从证据效力规则上,最初证词相比之后证词更有效力,部分人也是借报警记录的只言片语建构了“锁门说”。但是我认为这些瑕疵并不影响整体证词的有效性,主要有这样一些原因:首先刘在案发后即被日本警方控制,说白了是作为嫌疑人控制的(这是凶杀案的通常流程)。其二日本警察勘验水平较高,整个凶案现场包括屋内每个细节都会有详细记录。其三刘本身当时没有说谎动机,除非她是同谋者。特别是“毒闺蜜”传言还未形成、也未有诉讼,她没有什么道理去掩饰真实情况。其四未经专业训练的刘,其谎言水平不足以应对专业警察的询问和物证印证(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没有这个能力,包括在法律圈沉浸几十年的本人)。例如她讲因例假提前回家,发现门外动静不对,询问未果,而后拿电话,一边询问一边报警,这些讲述警方都会做还原查实。包括江歌是否在查询邮箱,也会对照检查指纹等。如果刘能成功骗过警察,估计早被某些神秘组织接收了。其五刘的证言经过了检方和辩方律师严格的交叉询问检验,其说法与其他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能逻辑自洽(参见之前文章分析)。

那么刘电话记录为什么会有瑕疵?一是面对未知状况产生的恐惧感,会让人语无伦次;二是非母语表达困难,不得不重复警官问题让自己陷入基本空白的大脑反映过来,中间出现令人不适的歇斯底里尖叫也是顺理成章;三是电话记录是冷冰冰的文字,而非声情并茂的语言,其内涵表达有欠缺,比如是疑问还是回答,翻译之后并未全部呈现(一审原告在翻译上甚至有明显的修改行为)。因此在其心情平静后,第一时间形成的询问笔录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而不宜以看起来有瑕疵的记录全面否定。不去分析案件实际情况,不去代入当时的场景及心情,紧盯着电话文字记录,挑出些许所谓问题就直接否定全部证词效力是不客观的。日本法院之所以认定刘的证词,也是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综合判定的。

刘之所以在案发后陷入舆论漩涡,其直接原因是不实炒作,于她个人而言,也没有机会和能力在第一时间让权威机构发声。如果日本警方有像中国这样的蓝底通告就好了,至少可以保持与当事警官的联系,日后也可以让其帮助自己出具相关的说明。越早提供真相,越能平息谣言,当谣言已经成为人们的第一印象时,想要扭转就要花费更大代价甚至还不能。

让我们共同希望二审法院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可以秉持正确的审理方式,帮助大家揭示真相,解除所有关注本案人的困惑,以法律应有的方式维护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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