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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者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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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讨

花式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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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

1033

4分钟

案情讨论

法律事实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关注点太多聚焦在“毒闺蜜”之说中,许多人绞尽脑汁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寻找证据,凡蛛丝马迹都拎出来讨论一番。可是许多人忽略了以下基本事实
几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1、案发后,警方手中证据(包括陈江刘相互之间的通讯往来)无法锁定凶嫌,不得已让刘报警胁迫罪(主要是性感清凉照)拘捕陈。

评述:在警方看来,“不顾一切”无法构成杀人危险,更无法作为指控依据。

2、刘是检方证人(非目击证人),警方和检方掌握资料最充分,国内法院和我们所有人无法与之相比。

评述:检方根据拥有材料认为刘之证词可信。有的人用新闻报道的看法否认刘证词的有效性,建议不要与这种脑子的人交流案情。

3、刘之证词经过法院质证环节,成为了法院定案的依据之一。作为参与诉讼的江妈及其律师在判决后并未对刘的证词提出质疑,他们充分认可基于刘证词的判决结果。

4、陈之自辩经过法院质证环节,被法院明文认定为脱罪编造的谎言,被法院彻底否定。作为参与诉讼的江妈及其律师充分认可法院的判决,并未就陈辩词被否提出质疑。

3、4评述:江妈在国内诉讼中推翻了自己曾经的认知。

5、江妈在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在司法过程中,江妈隐藏了江歌生父依然在世的真相。

评述:本案一鱼两吃,实际上利用了中日司法没有相互承认的机会。如是同一国,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江妈在日本法院做过伪证。

6、刑事案件刑侦阶段,江妈公开怀疑陈,“毒闺蜜”之说也成型(推人、挡刀),当时并无任何信息泄露且无证人目睹全过程,“毒闺蜜”并无证据支持。

评述:毒闺蜜的基础建立在“推人、挡刀”说之上,可是无论日本法院还是中国法院都没有“推人、挡刀”的认定。如果没有这种说法,仅说“某女前男友杀害其闺蜜,某女因提前进屋幸免于难”,“毒闺蜜”还能炒作起来吗?如果换成受害者家属指责幸存者未能出门与持刀歹徒搏斗,那么舆论会抨击谁呢?

7、案发当晚,江在给刘发微信一小时未得到刘回应,江还是等待刘,最后两人约定共同回家,而不是约定共同见歹徒,江也不是应刘要求去见陈。

评述:共同回家不是进入危险境地,凶杀完全在双方预测之外,所谓危险引入不成立。

按照某些人的论调,这里面有个悖论:如果刘告知江回家有风险,就是刘把江引入危险境地;如果刘没告知,就是没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反正刘里外不是人!其实这一切的前提是,刘知道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陈会实施谋杀行为。

所以必须回到原点,研究刘究竟能否从双方交流中得知陈要杀人,事实1其实提供了答案。在某些人眼里,刘实在比警察还能,具有跳大神的能力;陈实在比蠢蛋还笨,只言片语就暴露了谋杀企图。因此,对于这些人,能不交流就别交流,浪费时间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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