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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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已经说明了许多


2016年日本留学生被害案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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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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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辩论书

2022年12月20日

4478

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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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公审第6回检方论点第6回公审东京检察院辩词

法律意见宣读原稿

胁迫,杀人 被告人 陈世峰

导入

现在开始检察官将对本案进行意见陈述。

我将按照手中的「法律意见概要」笔记进行陈述,请看着这份笔记倾听。

时间预计20分钟左右。

事实关系

本案为被告人在和前交往对象刘进行逼迫和好时发送了胁迫信息案,以及想要加害于刘继而前往江住所,将碍事的江杀害的杀人案。

检察官根据日前法庭上取得的证据,认为足以证明起诉状里写下的被告人的行凶情况。

但是,关于本案的行凶过程,特别是凶器刀具是谁准备的这一点,以及杀意产生的时间这一点产生了争议,关于杀意的产生时间,考虑到这一点对成立的犯罪会产生影响,首先关于争议点,检察官将进行意见陈述。

争议点1 行凶过程

关于第一点,行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首先针对被告人在11 月2日的晚上前往江住所的目的进行陈述。

我们探讨了如果根据客观事实陈述这一点。结果是,被告人在11月2日的下午6点10分时,给刘发送了一条信息:「如果你跟他好了,我会不顾一切。」这条信息里的「他」是指在这一天的6点左右,被告人侵扰至刘的打工处时,刘拜托假装刘恋人的林。

于是被告人在下午11点17分,对刘发送了信息:「如果我真的真的很爱你,我有什么办法补救」于是刘回复:「我回不去了,就这一句话。」

再加上,被告人在下午11点37分时,给刘发送了信息:「你跟他进展到什么程度了?」刘对此信息回复:「这是我的隐私」

看了这样的聊天记录,我们认为对于被告人固执的和好请求,刘明显是拒绝的。

于是被告人自己带了一身换洗衣服前往江的住所。他自己带一身衣服,说明了他在出门时就想到了要造成大量流血的事态。

再加上,被告人在下午9点44分,于便利店购买了一瓶威士忌。之后,被告人一个人喝着威士忌一边埋伏等刘回家。我们认为被告人购买威士忌是用来造势壮胆。

再加上,被告人平时一直使用交通卡,而这一天,他特地买了车票。另外,被告人戴了口罩,摘掉了平时戴的眼镜前往江的住所。这一系列的行动都是为了不留下自己去过江住所的证据,并且,也可以认为表现了被告人做出了重大的决心。

并且,被告人知道刘的回家时间大约在凌晨0点左右,于是在20分钟之前的11点40左右埋伏在大内公寓的3楼外楼梯处。也就是说,可以认为被告人的目的不是江而是刘。

从这些事实来看,我们认为被告人在请求和好被拒绝后想要重度加害刘,继而前往江住所。

针对以上,被告人辩解如下:

换洗衣服是想拿去洗衣房才带着的。前往江住所是为了找江商量恋爱的事。

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明显不合理。

首先,被告人出门准备去洗衣房,没有特别的更改目的地的理由但是却突然改变目的地而前往江住所是不自然的。

再有,被告人家中有洗衣机,并且,被告人案发后将沾有江血液的帽衫放在洗衣机里洗过,说明当时的洗衣机也没有出现故障,本来就没有去洗衣房的必要。

再加上,被告人在11月2日的傍晚,侵扰至江住所的时候被江赶走过,因此很明显江不能成为他的恋爱商量对象。

还有,被告人在大内公寓的3楼外楼梯处,一个人一边喝威士忌一边埋伏等待。如果真的为恋爱商量事情,那么在大内公寓前的路上,江住所的门口处等待即可。而且被告人在3楼外楼梯处埋伏时是11点40分左右,如果刘预计在凌晨0点左右回家的话,和江商量事情的时间也没有多少了。所以说商量恋爱事情本来就是不自然的。

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是不合理的,不可信。

接下来,检察官将对关于刀具是谁准备的进行意见陈述。

先前所述,被告人意图对加害于刘继而前往江的住所,那么可以考虑凶器是必要的。

我们在被告人的大学院研究室内发现了和本案凶器相同刀具的包装盒,盒中已没有了刀具。并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11月2日下午6点后出入过研究室,我们认为刀具是由被告人带走的这点不矛盾。

综上,我们认为凶器是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

针对这一点,被告人否认凶器是准备好的,辩解称,是江自己拿着刀,又称是在江房中的刘把刀递给的江。

但是根据江母的证言,江在本杀人案之前和母亲通过电话,当时对自身的安全没有一点担心,说明江并没有随身携带着护身刀。

再有,假设江手里拿着刀,那么本案刀具是带有刀鞘的,刀鞘应该在江的所持有物品中,或者掉落现场。但是我们在江的所有物品中并没有找到刀鞘,案发现场也没有。

另外关于刀是刘递刀江手上的这一点,本身就是不自然的解释,刘的证言说完全没有这样的事。加上,拨打110报警时刘的声音也可以听出来,当时的刘没有把刀递给江的精神余地。

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明显不合理。

争议点2 杀意的产生时间

接下来,检察官将针对第二点,杀意的产生时间进行意见陈述。

我们探讨了如果根据客观事实陈述这一点。结果是,首先是江的受伤情况,即为集中在重要部位的颈部有多次的刺伤,切伤。再有江所穿的衣物也是集中在颈部有多处损伤。从这些事实可明显得出,被告人是针对江的颈部进行了集中刺杀。

也就是说,被告人的攻击是从一开始就针对重要部位的颈部进行了集中的有目的的刺杀。

对照上述情况,被告人在一开始就对江有杀意,继而对江进行了刺杀。结果造成了江死亡,被告人杀人罪成立。

对此,被告人有如下辩解。

江拿出刀想要刺被告人。

缠斗中,刀刺到了江的颈部。

江倒下了,这时想要杀江,于是对江的颈部进行多次刺杀。

被告人如此辩解。

但是,本身如果是在缠斗中刺到了江,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会对江进行救助的。但是并没有救助甚至决心杀害江的被告人所说的话过程很不自然。再加上前述的凶器为被告人预先准备好的来看,被告所说的江拿出刀想要刺被告人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再加上江的手上有多处防御伤,被告人手上的伤没有被认定为被刀具攻击时造成的防御伤。被告人无法解释江手上的防御伤。再加上案发后被告人脸上除了抓伤以外,没有其他伤口,所穿衣物也没有损坏情况。从这些可以得出,江没有拿刀刺被告人,被告的辩解很不合理。

以上为关于争议点,检察官的意见。

第3 求刑所依据的重要事实

接下来,针对刑罚的轻重程度所应重视的事实进行陈述。

检察官认为以下7点是应以考虑的,在这份法律意见陈述中记载的1 至7项。

第1点,犯罪形态非常恶劣危险。

颈部作为身体的重要部位,对颈部进行攻击很容易造成致命伤,这是常识,被告人也非常清楚。被告人针对颈部进行集中,并且固执的刺杀。颈部除了出现了3处的贯穿伤,作为致命伤,是从颈部右侧刺过来的切开气管造成的左总动脉损伤,深度为6.5至8公分。

江的颈部被认定出现了共计12处刺伤,切伤,根据岩濑医生的证词,最少进行了11至12次的刺杀行为。

这样的犯罪形态是十分危险且恶劣的。

第2点,强烈的杀意。

对照先前所述的犯罪形态,被告人怀有强烈杀意,也就是说有意图的,确实的,要杀害江,继而进行了杀害行为。

第3点,动机的自私性。

被告人在本杀人案的2,3个月前开始,就在逼迫刘和好,尾随跟踪刘,骚扰刘。11月2日当天,侵扰至刘所住的江的住所,给刘发胁迫信息,侵扰至刘的打工处,反复跟踪刘。

江在替被跟踪的刘防着被告人。也就是说,江对于被告人来说,从以前开始就是妨碍他的存在。

于是,在埋伏等待刘回家的被告人,在刘进入房间后,认为江会碍事,于是将江杀害。

综上,本案被告人在反复跟踪刘中,把没有过错的江杀害,这样的动机是完全自私的。

第4点,结果的重大性。

本案,江殒命。

对于梦想在日本就职,在日本留学勤劳学习的江的未来,被一瞬间夺走了。

作为单身女性将江一手带大的江母十分悲伤,希望将被告人处以极刑的心情可以理解。

第5点,有计划性。

被告人意图加害刘,准备了刀具和换洗衣物,前往江的住所。再加上,被告人为了不留下自己行凶的证据,特地购买了车票,穿了不显眼的衣服,戴口罩,摘了一直戴的眼镜,前往江的住所。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的行凶是有计划性的。

6点,想要袭击刘。

被告人本来是怀着严重伤害刘的目的前往江住所,等待刘回家的。如果当时刘打得开门,如果凶器的刀具没有折断。被告人不仅要杀江,或许还要杀害刘。

最后第7点,被告人完全没有反省之心。

被告人始终在进行不合理的辩解,完全没有反省的态度。

被告人这样的态度,刺伤了被害人家属母亲的心,形式上的道歉完全没有评价的价值。这一点应该在决定量刑时考虑到。

求刑

最后,关于求刑的意见陈述。

本案,胁迫罪,杀人罪成立。在法律上对被告人可进行的刑罚有,死刑,无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考虑量刑的时候,比起胁迫罪,要以更加重要的罪行,即杀人罪为中心进行考虑。

各位执法人员,在之后的评议上进行具体的量刑决定时,我们将过去同种类的案件量刑倾向进行了总结,以供参考。

检察官在为调查与本案类似的量刑倾向,选择了①罪名为杀人,②案件为1件,没有杀人以外的罪名,③单人作案,④凶器仅为刀具,⑤突发性且带有强烈的杀意,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为熟人,朋友,工作关系为搜索条件。

调查结果,符合的案件有99件,判决广泛分布于6年至30年,最高为11年至18年。

这其中,有期徒刑12年以下的案子,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精神障碍,有自首行为之恶类,是为与本案有最大不一样的地方,这些在本案量刑中不需要考虑。

在这里,关于本杀人案,本案如前所述,行凶形态危险恶劣,动机自私,被害人毫无过错,对江自发产生的杀意,加害这几点,都是有计划性的,想要袭击刘,加上被告人的胁迫行为,这样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报复性的问题是非常恶劣的。从这些来看,在同类杀人案中,也属于刑事责任非常重大的案件。

综上,我们认为应该给与最高量刑的重型18年以上的刑罚。

最后,检察官对于求刑进行阐述。

检察官认为,综上所述,考虑法律条例适用,被告人应被判处███████刑。

以上为法律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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