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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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日本留学生被害案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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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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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辩论书

2022年12月19日

5262

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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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陈述

公审第1回辩方陈述陈世峰胁迫、杀人被告事件辩方开场陈述

2016年合第299号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13部

被告人:陈世峰

辩方律师:中岛贤悟

第1 关于是否承认起诉事实,犯罪是否成立

1.1 胁迫被告案

辩方律师不辩解起诉状上记载的起诉事实,关于被告人的胁迫罪也不进行辩解。

1.2 杀人被告案

1.2.1 关于「事先准备了刀具」等预谋犯罪提出异议。

关于杀人案,在起诉书记载的公诉事实中,被告人对「事先准备了刀具」的事实、犯罪的计划性提出强烈异议。

杀人刀具是江歌的同居人刘鑫为了护身而准备的水果刀。刘鑫在201 号室门口发现可疑人后,下意识判断将水果刀递给了江歌。

不存在被告人「事先准备了刀具」这一事实。

1.2.2 关于蓄意杀人提出异议

关于杀人事实中的蓄意杀人这一说法提出异议。

导致江歌死亡的左颈动脉的伤口并不是被告人蓄意多次刺伤造成的。

关于左颈总动脉的伤口,是江歌用刘鑫递给的水果刀刺向被告人右眼下周围后,被告人为了打掉江歌持的水果刀,上下左右摇晃江歌双手时无意刺伤了江歌颈部右下附近所造成的。

即江歌的死,并不是被告人怀着杀意,故意多次用刀具捅向颈部造成的。是被告人与江歌缠斗时失误产生的,因此关于蓄意杀人这一说法提出异议。

1.2.3 结论

故意杀人既遂罪不成立

江歌死因的左颈总动脉损伤是被告人在缠斗中失误造成的,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基于刑法第38条第一项「无犯罪动机的行为不予处罚」,即根据故意责任的原则,当由法律规定的特别例外过失条例进行处置。

综上,因非故意导致的争夺刀具的行为而造成的左颈总动脉损伤,从而导致江歌死亡,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罪不成立。

以杀人未遂的限度进行定罪

被告人看到颈部受刺倒下的江歌,想着「万一江歌活着,自己必然要承担巨额医疗费,会给父母添加经济负担。不如把江歌杀死,让自己一人承担责任。」「不如杀了江歌自己逃走。」

基于以上想法,被害人在江歌尚有气息时多次刺向江歌的颈部,带着极端的强烈杀意实施了杀人行为。

但是检察官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上表明,江歌的死亡是由于非故意形成的左颈总动脉损伤,所以并不能把故意伤害行为归于江歌死亡的原因。

综上所述,对于实际发生的事实,基于刑法的正确运用,被告人并不能以刑法第199条的故意杀人既遂罪进行定罪而是以刑法203条的杀人未遂的限度进行定罪。

第2 律师基于证据想要立证的事实

2.1 被告人去大内公寓的目的,不是杀害刘鑫,而是想要商量恋爱的事情

2.1.1 刚开始出门是想要去自动洗衣店洗衣服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在离家有一定距离的地铁站乘坐地铁,并且在杀人后换上携带的衣服作为计划性杀人的证据之一。

但是被告人在2016年11月2日下午9点过后出门是因为前段时间用洗衣机洗垫子导致洗衣机脏了所以想要出门去自动洗衣店洗衣服。

被告人在此之前没有去过自动洗衣店,也不知道自动洗衣店用日语怎么表达,用自己的iPhone手机搜索了「干洗店」。

被告人根据iPhone的搜索结果寻找了多家店铺都没有找到满意的店,最终在离家有一定距离的地下铁都营三田线的莲根站附近找到了一家已经关门的店铺,最终放弃了洗衣服。

被告人供述以上内容后,搜查机关制成的报告书在另一方面也证实了此内容属实。

另外,被告人家小区内的监控摄像头也显示,在犯罪前一天被告人身着杀人后换上的那套衣物,这与被告人称要把那套衣物拿去干洗的解释一致。

被告人杀人时带着换洗衣服并不是对犯罪早已预谋,而是外出想要拿衣服去洗衣店而已。

2.1.2 联系江歌时发现江歌已把自己拉黑,于是想要当面找江歌谈谈恋爱的事情

被告人于11月2日晚上9点35分在莲根站附近放弃寻找洗衣店后,想起1 1月2日白天遇到的亲切的江歌,于是用手机发短信给江歌想要寻求恋爱帮助。

但是江歌已把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删除,无法接受被告人发来的短信。江歌在11月2日傍晚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并且知晓被告人对刘鑫发送胁迫短信,于是对被告人心生厌恶将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删除了。

被告人在11月2日时,心里想着与刘鑫再一次一起同居生活,但是刘鑫已经有了候选的同居对象,被告人担心如果刘鑫与别人同居,那么关系将无法回到从前。

被告人掌握了一起同居过的刘鑫的打工的下班时间,从刘鑫口中也打听到了江歌的回家时间,于是考虑在凌晨0点过后来到大内公寓201 号的话应该可以避开刘鑫,单独向江歌寻求恋爱帮助。

因此被告人在比凌晨0点早20分的时间来到了大内公寓。

被告人到访大内公寓的目的,并不是杀害刘鑫,而是向江歌寻求恋爱帮助。

2.2 水果刀从刘鑫传到江歌手里,江歌被砍伤的经过

2.2.1 在大内公寓被告人遇上江歌之前

被告人在11月2日下午11点40分左右来到江歌住处,与被告人的预想相反,江歌不在家。

并且在凌晨0点13分时江歌与刘鑫一同回来了。

在大内公寓3楼等待江歌的被告人,放弃了找江歌寻求帮助的打算。

11月3日刘鑫来了月经弄脏了内衣,于是在大内公寓1楼走廊附近离开江歌,先行上了2楼,通过2楼走廊进入到了201号室。

江歌在楼下信筒确认邮件,甩掉了伞上的雨滴,比刘鑫晚了很久才往 201号室走去。

被告人在大内公寓3楼看到刘鑫与江歌分开后,犹豫了一阵想在刘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江歌带去3楼商量恋爱的事情。

被告人将准备与江歌一起喝的威士忌放到雨淋不到的地方,从3楼下到2楼,小跑通过2楼走廊,拍了两下半个身子已经进201号房的江歌右肩。

2.2.2 刘鑫向江歌递去水果刀,把江歌推出房外,并把门上锁

江歌朝肩膀被拍的方向看去,并发出「啊」的叫声,被告人害怕自己被刘鑫发现,就用手一时堵住江歌的嘴,随后将食指放在嘴上示意江歌不要说话。

听到江歌叫声的刘鑫从房内走向门的方向,并问了一句:「三叔,怎么了?」「三叔」是对江歌的昵称。

听到刘鑫的询问,江歌想要回应。但是不想被刘鑫发现自己的被告人,用左手掐住江歌的喉咙试图让她闭嘴。

江歌试图用双手挣开被告人的左手,但是被告人又用右手紧紧堵住江歌的嘴,并往3楼的方向拉扯江歌的身体。

江歌一边抵抗,一边用左手的指甲划伤了被告人的右脸和右眼下方,以及右颈部的侧面。

被江歌划伤的被告人,一边后退,一边用双手按住脸上的伤。

这时,在房间里的刘鑫对江歌说:「三叔,你拿着这个,我好怕」刘鑫应该就是在此时将水果刀递给江歌的。

接着刘鑫就按着江歌的书包把江歌推出房门,锁上了门并挂上了防盗链。

2.2.3 被逼紧的江歌拿着水果刀砍向被告人的情形

看到刘鑫的举动,江歌和被告人都十分惊讶。江歌敲了门,摇了门把,对着刘鑫用山东方言说了几句话,但是门并没有开。

刘鑫将江歌推出门外后立马拨打了110报警。在报警电话录音中传来了刘鑫「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的声音。

我们与检察官的主张不同的是,在房门前喧闹的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刘鑫拒之门外的江歌。

江歌按门铃想让刘鑫开门,被告人为了不让刘鑫认出自己戴上了兜帽和口罩,想悄悄带江歌上3楼。

江歌心理上被逼紧,无可奈何用刘鑫递给的刀想要刺向被告人。

被告人看到江歌右手持的水果刀非常惊讶,下意识用左手摁住江歌的右手腕。

江歌被被告人摁住右手腕之后能转动一点刀,在被告人的左手大拇指上留下了至今都能看到的伤痕。

江歌被摁住右手腕后用胳膊肘摁了门铃,但是房门依然没开。

被告人压向江歌手腕处想要夺去水果刀,但是江歌将持刀手换成左手,刺向了被告人右眼下方,给被告人的右眼下和鼻子间留下了清晰的伤痕。

江歌背靠走廊墙壁,用胳膊肘摁门铃,手中一直拿着水果刀。

右眼下被刺伤的被告人想用右手抓住江歌的左手,但是江歌这次试图刺向被告人的胸口附近。被告人退后,躲过了江歌的攻击

江歌摁响门铃呼叫了刘鑫,但是没有得到回应,心理上被逼紧了,于是不断向被告人进行攻击。

2.3 持刀缠斗中,江歌的颈部被划伤的经过

2.3.1 江歌下巴受伤,转为双手持刀的经过

被告人为了防止受到江歌的攻击,右手抓住并扭过江歌的左手腕试图将刀刃背向自己

于是水果刀在江歌下巴上留下了清晰的伤痕。

江歌用右手捂住下巴一瞬间后,顺势连同左手一起抓住刀把再次朝向被告人。

2.3.2 被告人用双手抵抗江歌的双手,两人开始缠斗

被告人为了对抗江歌,用双手抵抗江歌拿刀的双手,期间腾出了右手试图抢走水果刀。就在这时被告人右手的食指与中指被划伤了。

江歌紧握着水果刀以致被告人没能抢走,于是被告人再次用双手压住江歌的双手。

江歌试图朝被告人按压的相反方向推回去进行持续反抗。

缠斗持续了一段时间,由于被告人尝试转变刀刃的方向,在江歌手掌上造成了多条小伤痕

被告人试图将江歌的双手按向墙壁打掉其手上的水果刀,但是江歌抵抗强烈,江歌的手腕被上下左右摇晃,在江歌的外套上也留下了划痕。

2.3.3 刀刺向江歌颈部

被告人从上抓住江歌的双手,试图将江歌的双手按向墙壁打掉其手上的水果刀。江歌也许是想要抽出双手,拿着刀的手从右斜下方移动到了左上方,导致刀在江歌的颈部造成了伤痕。

这道伤的位置在左颈动脉的致命部位,江歌在颈部受伤后倒在了地上。

2.4 被告人产生杀意的动机,以及杀意的发生时刻

2.4.1 被告人决心杀掉江歌之前

被告人在江歌倒下后害怕得蹲下来查看江歌的状况,江歌完全不动弹了。

203号的居民也目击到了被告人触摸江歌颈部查看状况的样子。

被告人拔掉插进江歌颈部的刀后,血喷了出来。

被告人试图叫刘鑫帮忙,刘鑫此时已经在叫警察了。

2.4.2 让被告人产生强烈杀意时的状况

2.4.2.1 对人生的失望

被告人看到颈部不断流血的江歌,心想江歌应该是没救了。江歌此时一动不动,甚至还能听见空气漏出气管的声音。

被告人以为自己杀了人,心想「我去不了学校了,我完了」,于是对人生充满了失望。

2.4.2.2 不想让父母背上江歌治疗费的负担

被告人在当即无法判断江歌的死活。

但是即便江歌能救活也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被告人的父母经济困难,被告人不想让父母背上江歌治疗费的负担。

于是被告人产生了将江歌杀死,自己一个人背负罪责的想法。

2.4.2.3 爆发的怒气

被告人对将江歌推出房间的刘鑫和对自己持刀相向的江歌产生了爆发式的怒气。

2.4.2.4 产生逃走的想法

与此同时,被告人心想「刘鑫应该没有看清我,只要将江歌杀死说不定我能逃掉。」

于是产生了在警察来之前杀死江歌让她无法说出自己的名字再逃走的想法。

2.4.2.5 小结

于是杀人动机可归为以下几点:1)对人生的失望,2)不想让父母背上江歌治疗费的负担的责任感,3)对刘鑫和对自己持刀向相的江歌的的愤怒,4)想封住江歌的嘴逃走。

虽然多次刺向颈部的行为被认为是强烈的杀意导致的,但是用检查官「不杀掉江歌就无法杀掉刘鑫」的说法无法解释被告人为何对已经没有抵抗能力的江歌进行杀害。

2.4.3 杀意产生时刻

综上所述,杀意的产生时刻是在失误刺伤江歌颈部,江歌倒地后被告人查看情况的凌晨0点18分到19分的期间。

2.4.4 检察官为何会错误判断动机和产生杀意的原因

检察官的主张中提到了刘鑫的证言认为201号房是江歌为了保护刘鑫而上的锁。

但是江歌死亡后所携带的物品中,钥匙被放入包中,十分干净并没有沾上血迹。并且江歌的包是拉着拉链的状态被搜查机关拿走的。

在被告人面前的江歌,是无法锁上门,把钥匙放入包中,并拉上拉链的。考虑到包和钥匙的状态,明显与江歌锁门这一说法不符合。

另外,搜查机关和检察官在明知道钥匙和包的状态却判断错了事实与否,说明他们没能看破刘鑫的虚假证言。

刘鑫对搜查机关称在报警的时候电话传来的「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翻译成日语是「门锁上了,不要再骂了」。

检察官虽然在隐隐怀疑刘鑫,但却认定了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进而妨碍了被告人的计划。

但是前述刘鑫说的那句话,从中文的语法结构上,只能翻译成「我把门锁上了」「你不要再骂我了」。「门锁上了」「你不要闹了」解释不通。

也就是说,锁门的是刘鑫,刘鑫口中「不要再骂了」的人,不是被告人,而是被赶出房间而责怪刘鑫的江歌。

2.5 水果刀是由刘鑫递给江歌的

被告人用来多次刺伤江歌的水果刀,在刺向江歌胸骨的途中刀刃从刀柄上滑掉了。

被告人拿着刀刃的部分跑到附近的工地埋了,但是由于没找到刀柄,刀柄还遗留在犯罪现场。

奇怪的是刀柄是在离案发现场8米远的去往3楼的楼梯第一层上发现的。

并且更奇怪的是,刀柄在被发现时,干净得像被洗过似的,在上面没有检测出被告人的DNA。

刘鑫知道刀柄上残留有自己的指纹,所以捡起了已经倒下的江歌附近掉落的刀柄,拿到离玄关一步半位置的厨房,连着血液和自己的指纹洗掉了。

刘鑫将刀柄移动到离门口8m远的楼梯上是因为那个地方由于11月3 日深夜下了雨所以被淋湿也不会显得不自然。

刘鑫害怕被江歌的亲属报复,至今依然没说出刀柄的来由。检察官在不知道直相的清况下在公诉中提出刀是被告人准备的这一说法。

2.6 结论

被告人不该以刑法第199条的杀人既遂罪定罪,而是该以刑法第203条的杀人未遂罪的限度进行定罪。

基于以上说明的清况,我十分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清,但是基于刑法的正确运用,我认为被告人该以刑法第203条的杀人未遂罪的限度进行定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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