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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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日本留学生被害案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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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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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2017年12月20日

3255

1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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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判决书

陈世峰杀人案日本判决书陈世峰被以胁迫罪和杀人罪并处有期徒刑20年

判决年月日:平成29年

法院名:东京地方法院

审判类型:判决

案件号:平28 2622号/平28299号

案件名称:胁迫案,杀人案

判决结果:有罪(有期徒刑20年(请求徒刑:有期徒刑20年)

文献编号:2017wljpca12206006

关于针对上述的被告胁迫案,杀人案,本法院在检察官建元亮太,渡边庆,私人律师a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主文

被告处以有期徒刑20年。

在拘留所等待判决的200天算入刑期。

理由

(陈述犯罪事实)

被告

第1 在平成28年11月2日下午4点48分左右开始,到同日下午5点左右,于东京都新宿区(以下省略)的a地铁b线c站乘坐到东京都千代田区(以下省略)所在的同线d站的行驶的电车内,用自己的手机的微信,给前女友刘鑫(当时24岁)发送了刘鑫的内衣裤照片,以及“我能联系到你母亲,也有你父亲的联系方式,我可以不发到朋友圈,可以发给你父母,还有视频,想看吗”这样的消息,当时,让刘鑫看到了照片和文字,表明通过对刘鑫人身名誉的伤害进行胁迫,

第2 同月3日凌晨0点16分前后,当时,前述刘鑫借住的东京都中野区(以下省略)大内公寓201号室当时在江歌的走廊里,带有杀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在江歌(当时24岁)的颈部进行多次刺穿,因此,同日凌晨2点20分左右,将江歌运到至东京都新宿区(以下省略)f医院,江歌因左总动脉损伤导致失血死亡。

(证据展示)

括号内甲编号是在与证据相关的关系卡中的检察官请求编号,括号内的弁编号是在证据相关卡中的律师请求编号。

关于审判事实全部

(证据展示略)

(补充说明)

第1争论点

本案的争论点是关于审判事实第2项,行凶的经过,特别是作为凶器的水果刀(以下称本案刀具)是否为被告事先准备好的,以及萌生杀意的时间。

律师主张本案刀具并非被告事先准备好的,杀意的萌生是在形成被害人颈部的致命伤之后,被告应属杀人未遂罪。本法院认为被告是在自己带来的本案刀具的基础上,带着从一开始就有的杀意将被害人的颈部刺伤。以下补充说明。

第2本法院的判断

1 关于被害人江歌的负伤状况

本案刀具是一把刀体长约9.3公分的水果刀,江歌的颈部有合计共11处刺伤,切伤。在颈部的伤口中,深至8公分的创伤有很多,颈后部有贯通伤。在这之中,作为致命伤的是造成左总动脉损伤的刺切伤(以下称6号伤口)深度达8公分。从创伤数来看,针对颈部的攻击至少有11至12次。另外,当时江歌所穿的外套和衬衫的领子和肩膀附近也存在10处以上的伤,在这之中也有多处贯穿外套的情况。再有,根据一连串的刺伤和外套的损伤来看,当时江歌所在的大内公寓201号室的玄关门前的地方很窄,可以认为是短时间内发生的案件。

根据以上,从本案刀具的形状,江歌的负伤部位和程度,针对颈部进行的多次刺穿行为,江歌所穿的衣物的损伤情况,被告行凶的地点和时间等来看,被告从一开始就怀着杀意,瞄准江歌的颈部进行刺穿,江歌颈部的创伤可以认定是因为被告的一连串刺穿行为形成的。

2 关于被告是否对江歌急救

根据证据,被告因自身行为造成江歌的颈部大量出血,在眼前丧失意识倒下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当场离去。另外,被告是在瞄准江歌的颈部进行连续刺穿后立刻离开的。从被告的态度可以认定,被告当时无视江歌的生命危险,也没有采取避免江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的行动。

3 关于行凶的刀具

根据证据,本案刀具是一把带有刀鞘的水果刀。考虑到行凶时已将刀鞘摘除,现场并未留下刀鞘。另外,在现场的江歌的包以及衣物中也没有发现刀鞘。再有,大内公寓201号室的室内也没有发现刀鞘。再加上事发后,刘鑫被置于警察等的监督之下,遗物很难处理等来看,本案刀具属于刘鑫或者江歌的可能性不予考虑。所以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为被告人自己携带到现场。

4 小结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认为被告用自己准备的刀具,瞄准江歌的颈部进行了反复刺伤切伤,导致形成致命伤——左总动脉损伤,这一连的刺穿行为。另外,从被告用本案刀具瞄准的颈部属于人体主要部位,用本案刀具进行多数贯穿刺伤,且被告行凶后对大量出血的江歌惘然不顾当场离去这些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从行凶开始就对江歌带有强烈杀意。因此,很明显被告的罪行属于杀人罪。

5 关于辩护人的主张

辩护律师根据被告的供述,提出了本案刀具并非被告事先准备好的,6号伤口是被告与江歌争执时偶然发生的,因此当时被告对江歌不存在杀意,并且,被告之后的刺伤行为与江歌的死亡只是一种缺乏因果关系的行为,而主张仅适用杀人未遂。

⑴ 关于被告与江歌的争吵

辩解称被告与江歌抢夺江歌手里的本案刀具造成争执。

但是,根据前述情况,已经认定刀具是由被告带至现场,辩词称一开始刀具在江歌手里这样的前提缺乏可信度。

另外,根据证据,江歌的两手指有多处防御伤,衣服上也有多数损伤。根据这些,被告手上的防御伤不予承认。(被告左手大拇指根处的伤痕,根据F医生的证词以及本案发生后约18小时后拍摄的被告左手的照片来看,被告手上的伤并非行凶时造成的。)这样看,江歌以及被告的手指无论是否有伤,本案刀具的刀柄部分在被告手中,江歌是在躲避被告的攻击时造成了前述的防御伤。

被告供述从江歌手里夺刀形成争执没有得到证据支持,与客观事实不符。

(2) 关于江歌的致命伤属于偶然发生的主张

辩词称被告在与江歌争执时,偶然用本案刀具刺向江歌的颈部造成致命伤。之后被告看到江歌的样子,认为江歌如果活着,自己的亲人需要承担高昂的治疗费,江歌死了的话也没有人知道凶手是谁,所以杀了江歌,并且向江歌的颈部刺了十次左右后逃走,这时候刘鑫已经报警,所以也没办法求助于刘鑫,和大内公寓203室居住的人只有一瞬间目光对视,也没能求助于他们。

但是,从一开始江歌颈部的致命伤就一连串的刺伤造成的,被告杀意明显,只有6号伤口是偶然发生的这种说法不予承认。

另外,如果是无意刺伤了江歌的颈部,立即进行救命措施也是常见的,并且本案当时的情况来看被告有机会救人,但被告无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带有确实的杀意对江歌进行刺杀,如果是误伤,为何对江歌还带有确实的杀意,这种辩解极度不自然也不合理无法理解。

再次,辩护律师称被告是和大内公寓203号室居住的人一瞬间目光对视,之后对江歌产生杀意,造成了后面的刺杀行为。但是根据大内公寓203号室居住的人的证词,与被告目光相对后,便把玄关的门关上了紧接着听到了人离去的脚步声。两者的供述内容不一致。大内公寓203号室居住的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问题,因此被告的供述不予采信。

(3)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有辩解都不可信。基于被告辩解的辩护人的主张也不能采用。

6 总结

即使探讨辩护人此外的所有主张,前述被告带有强烈的杀意将江歌的颈部进行连续多次刺穿的认定,也没有产生任何合理疑问的余地。

(适用法律法规)略

(量刑理由)

1 考虑判决这一案件的核心:审判事实第2项的杀人案。

2 本案中被告杀人的经过

被告在本案前曾到前女友的打工的地方请求复合,前女友以已有喜欢的人为由强烈拒绝了。于是,被告给前女友发了一条消息称“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几小时后,在自己家换了衣服,拿着本案刀具,前往前女友居住的公寓(被害人一方),在公寓的外楼梯处,事先埋伏,伺机行凶。但是前女友和被害人一同回家,先于被害人进屋,被告与前女友未碰面。之后,被告在被害人所在的走廊处实施了审判事实第2项的杀人案。

3 本案中被告的杀人行为

根据被告的行凶状态,属于将被害人的颈部用利刃多次刺穿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可以看出这时候的被告带有非常强烈的杀意。另外,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做好了杀害前女友的心理准备前往被害人住所。再有,被告在当初事态没有按照自己想法展开的时候明明可以离开,却把没有任何理由受到危害的被害人杀害。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再加上,被告在当庭对于本案使用刀具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经过和原因,进行不合理的供述,试图转嫁给被害人和前女友,始终保持脱罪的态度。从这样的态度来看,被告没有任何真挚的反省。

除了以上,按主文所述判决。考虑到被告所犯的审判事实第1项的胁迫行为,参考使用凶器造成1名被害人死亡的其他案件的量刑

请求判刑——20年

平成29年12月27日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1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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