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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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日本留学生被害案部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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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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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2023年5月26日

17590

5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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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刘暖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秋莲。

委托代理人:王玉国,胡贵云

再审申请人刘暖曦因与被申请人江秋莲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五)、(六)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14日,江歌瞒着刘暖曦私下到陈世峰的学校找陈世峰,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件和时间点。因为在此之前,陈世峰和刘暖曦虽然分手,但两人还是见了几次面,矛盾并没升级,但10月14日以后,卷宗材料显示,陈世峰与刘暖曦、江歌两人交集的时间点只有三次,一次是10月19日送两人份的鸡肉料理给刘暖曦,之后再没联系;一次是11月2日下午,陈世峰找到大内公寓201室,按门铃刘暖曦在屋里喊了一声后,陈世峰躲起来,刘暖曦通过猫眼往外没看到人,江歌主动回来后和陈世峰在门口吵了20 多分钟,之后三人一起离开,路上陈世峰发微信信息给刘暖曦,问为什么不说话,如果再保持沉默就把她的不雅照发朋友圈、发给她爸爸妈妈,此处,陈世峰生气的是刘暖曦保持沉默不说话,并无其他原因,后刘暖曦改变策略,通过微信、在打工店门口面对面交流、下班后继续微信联系等和陈世峰沟通,两人在微信里都指出对方不好的做法,也都说会尽量改变与对方的交往方式,甚至约好第二天如果有时间了见面等,言辞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和争吵;11月2日晚,陈世峰在明知刘暖曦还在上班时携带刀具到达大内公寓,在发现刘暖曦江歌一起回来后,特意放过走在前面的刘暖曦,在江歌挂好雨伞后,迅速捂嘴致其只发出半声“啊”的近乎猫叫的声音后朝其脖子捅刺11、12刀,贯穿伤割破气管,刺穿左颈总动脉,最后导致江歌失血性死亡。纵观陈世峰与刘暖曦两人的聊天记录,交往过程一览无余,没有任何激烈的冲突对抗,连骂人的语句都没有;反观陈世峰与江歌之问的交往,10月14日江歌私下找到陈世峰的学校,不知道为什么,江歌后来微信拉黑了陈世峰,11月2日下午,两人在201室门口激烈争吵了20来分钟,晚上,陈世峰在与江歌没有任何交流的情况下,迅速捂嘴将其杀害,江歌陈世峰交往的所有证据被刻意隐藏,甚至江秋莲在一审期间提交证据时还特意删除江歌10月14日去找陈世峰等的内容。因此,调取江歌、陈世峰的微信聊天记录很有必要。

(一)申请事由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认定的事实:陈世峰曾在夜间将刘暖曦赶出住所,刘暖曦向江歌求助,江歌让刘暖曦在其租住的公寓内暂住。(见一审判决P3第9-11行)

关键词:“赶出住所”、“求助”、“暂住”。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2016年7月某天,陈世峰与刘暖曦因小事发生争执,刘暖曦独自离家出走,联系江歌并到江歌家玩,没有告诉江歌与陈世峰的争吵,江歌留宿刘暖曦一晚。次日,刘暖曦带陈世峰与江歌见面认识,见面前刘暖曦告诉了江歌前日她与陈世峰争吵的事,三人在江歌家附近地铁站见面,江歌直率地指责陈世峰对待刘暖曦的态度和行为的不妥,随后刘暖曦陈世峰返回,陈世峰反感江歌态度,要刘暖曦以后少和江歌接触,刘暖曦表示不可能。

一审认定的事实:2016年8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刘暖曦与陈世峰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刘暖曦提出分手,陈世峰拒绝并以自杀相威胁,还拿走刘暖曦的手机,意图进行控制。期间刘暖曦再次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到自己的住所同住。自2016年9月2日起,刘暖曦搬进江歌的住所。(见一审判决P3第12-16行)

关键词:“自杀威胁”、“意图控制”、“求助”、“同意同住”。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2016年8月25日晚,刘暖曦与陈世峰再次发生争执,刘暖曦当晚提出分手并又要离家出走,被陈世峰阻拦,并扣留手机以迫使刘暖曦留下未果。当晚及后续几天,刘暖曦暂住在打工店长和同事家,并计划重新租房。江歌主动联系刘暖曦,因刘暖曦手机在陈世峰处,所以江歌知道了两人争吵,独自上门斥责陈世峰并要求其归还刘暖曦手机,并和陈世峰一同到刘暖曦打工店,店长李虹看到江歌和陈世峰在店外争吵,好意劝江歌注意对待陈世峰的态度以避免陈世峰恨她。江歌邀请刘暖曦与其同住,鉴于当时为学期之中,租房不易,刘暖曦接受江歌邀请与江歌同住,二人分摊房租。但这个共居行为违反江歌与房东的租房协议,有被房东追究罚款且不再租房给江歌的可能,所以二人很小心,避免被房东知道。

(3)一审认定的事实:2016年9月15日、10月12日,陈世峰两次对刘暖曦进行跟踪纠缠并寻求复合,均遭到拒绝。(见一审判决P3第16-17行)

关键词:“跟踪纠缠”。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刘暖曦离开陈世峰后,陈世峰约见刘暖曦不是二次,而是四次,四次都没有所谓的跟踪纠缠。分别如下:

①9月15日的中秋节,陈世峰和刘暖曦一起吃饭,吃月饼,互借研究生材料,聊暑假和哆啦A梦,陈世峰没有跟踪没有说复合的事。

②10月9日,陈世峰从中国回日本,在学校将从家乡带来的特产枸杞给刘暖曦,刘暖曦先表示拒绝,然后接受,并分给自己研究室同学,陈世峰没有跟踪纠缠,也没有说复合的事。

③10月12日,陈世峰送刘暖曦生日礼物,还了9月1日从刘暖曦处借的1万日元,陈世峰感觉刘暖曦很高兴,还拍下刘暖曦笑颜照片,但陈世峰要求复合遭刘暖曦拒绝。

④10月14日,依照陈世峰法庭证词:江歌到陈世峰学校研究室,责备陈世峰并告诉他说刘暖曦怀孕了,要20万日元流产费,陈世峰带江歌回家拿10万日元和部分人民币零钱给江歌;10月19日,陈世峰花费一天时间烹饪刘暖曦江歌二人份鸡肉料理,在晚上刘暖曦打工结束返家路上送给刘暖曦。刘暖曦反感,开始拒绝,表示再纠缠就报警,但最后勉强接受料理,陈世峰才离开。刘暖曦的态度让陈世峰感到非常失望,陈世峰不理解为什么我做吃的给你,对你好,你还要报警。

一审认定的事实: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进行纠缠滋扰(见一审判决P3第18-19行)。

关键词:“纠缠滋扰”。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10月19日陈世峰送鸡肉料理后与刘暖曦再没联系,11月2日下午他突然找上门(怎么知道住址的未知),按响门铃后刘暖曦在屋里喊了一声,陈世峰躲了起来,刘暖曦起来从猫眼往外看没人后回去继续睡,并微信问江歌是不是有快递;过了十多分钟,陈世峰打电话给刘暖曦,刘暖曦没接,发微信信息告诉江歌说门外是陈世峰,猜测他是来求复合的。江歌知道门外是陈世峰后,让刘暖曦不要开门,不要理他,并自己立即决定回去。江歌回来后和陈世峰在门口吵了二十多分钟。自始自终刘暖曦和陈世峰没有任何交流,即便是离开的时候,在江歌与陈世峰争吵了二十来分钟的前提下,陈世峰也是等的江歌并和她一起下的楼,陈世峰更没有纠缠滋扰刘暖曦。

一审认定的事实:刘暖曦未打开房门,通过微信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见一审判决P3第19-21 行)。

关键词:“求助”、“提议报警”、“加以劝阻”、“请求解围”。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陈世峰没有围困刘暖曦,刘暖曦也没有向江歌“请求解围”,更没有阻止江歌报警。刘暖曦午睡被门铃声惊醒,喊了一声,爬起来通过猫眼往外看,没看到有人,通过微信向已外出的江歌询问是否有快递并告知有人按门铃。刘暖曦在不知门外是何人按门铃的情况下,感到害怕,想要报警,被江歌以“无视”制止。当得知门外是陈世峰后,江歌立刻主动提出说“你不要给他开门我回家”,刘暖曦回应江歌说“嗯嗯你快回来”。在刘暖曦听到陈世峰的自言白语后,对江歌表示陈世峰“是来和好的?”时,江歌回复“神经病,不理,和他妹”并突然提议“我要报警”,刘暖曦回应“你别报警,我在这住是不合法的”,当江歌说“我在车站了等车”“你准备一下”“一会我送你去车站”“我大约4点到家”后,刘暖曦提意“你就装下班回来把他赶走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你回来就装偶然碰到他,问他怎么知道地址的,然后警告他再来就报警”“不要多说话,说也没有意义”。刘暖曦在本身没有感到任何危险和威胁的情况下,考虑江歌允许合住违反与房东的合同面临罚款、不想把事情闹大被房东得知,给江歌提了“不要报警”“不要把事情闹大”“警告陈世峰再来就报警”“不要多说话”四个建议,此时江歌还在离家约一小时车程的地方,刘暖曦根本无法阻止她做什么不做什么,江歌考虑利害得失后,最终自己决定不报警,但对刘暖曦另外的提意“不要把事情闹大”“不要多说话”置之不理,在门口和陈世峰大声争吵了二十多分钟,以至邻居、路人和刘暖曦都听到了争吵,即便是此时双方矛盾最尖锐的时候,江歌也没感觉到危险,没有选择报警。

江歌和刘暖曦都曾先后对对方报警“加以劝阻”,无论是刘暖曦还是江歌提议报警,针对的都是刘暖曦当时面临的危险,与当晚江歌被杀没有直接关系,在江歌和刘暖曦的关系中,江歌一向是主动方,手机在江歌手里,且当时两人之间的距离还隔着一小时的车程,江歌执意要报警,刘暖曦如何能阻拦得了。

一审认定的事实:当日16时许,江歌返回公寓并将陈世峰劝离,随即江歌返回学校上课,刘暖曦去往餐馆打工。陈世峰在途中继续跟踪刘暖曦,并向刘暖曦发送恐吓信息,称要将刘暖曦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发给其父母。刘暖曦到达打工的餐馆后,为摆脱陈世峰的纠缠,求助一名同事充当男友,再次向陈世峰坚决表示拒绝复合,陈世峰愤而离开(见一审判决P3第21-23行、P4第1-3行)。

关键词:“劝离”,“跟踪”,“恐吓信息”,“愤而离开”。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在江歌回来之前,刘暖曦就微信提醒江歌和陈世峰“不要多说话,跟他没有意义”,但江歌返回后,与陈世峰发生二十多分钟的激烈争吵,被邻居、路人和刘暖曦听到,这并不是“劝离”,刘暖曦发微信让江歌尽快“进门,不要跟他吵,别生气”,以息事宁人,避免冲突,防止激化矛盾。争吵过后,江歌置陈世峰于不顾,独自进门拿取所需物品后,与刘暖曦先后走出家门,刘暖曦先出门下楼扔垃圾,陈世峰没有和刘暖曦一同下楼,而是在门口等江歌;陈世峰向刘暖曦索要住房钥匙,江歌居中拿取并递给陈世峰。三人前后一路从大内公寓走到车站,搭乘同一电车到新宿站后,刘暖曦去往餐馆打工,江歌返回学校上课,因陈世峰与刘暖曦同一方向相同线路,故仍搭乘同一电车返回,但两人保持一定距离,所谓“跟踪”实际是“同一方向相同线路同车返回”。路上陈世峰向刘暖曦发送要求两人沟通的信息,并以如果刘暖曦继续沉默,就将她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发给其父母相威胁,被刘暖曦以“你给别人看,别人就都知道你是什么人了”轻松化解。刘暖曦到达打工店后,为摆脱陈世峰的复合纠缠,采用江歌的建议:“太恶心了,说你有男朋友了”,于是求助一名同事,请他帮帮忙,但等这位同事下班走出店门时,刘暖曦也只是在远处指着同事对陈世峰说了句“ 我有喜欢的人了”并没有说是男朋友,再次向陈世峰表示拒绝复合,陈世峰尴尬的离开。

一审认定的事实:随后又向刘暖曦发送多条纠缠信息,并两次声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见一审判决P4第4-5行)

关键词:“纠缠信息”,“两次声称不顾一切”,“未告知”。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所谓“纠缠信息”几乎都是陈世峰表达感情,要求复合的信息,没有威胁或显示危险的信息。所谓两次“我会不顾一切”,陈世峰微信第一次在

18:10分说“如果你跟他好了,我会不顾一切”,这的“不顾一切”有个前提就是“如果”刘暖曦和同事做了男女朋友,23:09分,当刘暖曦问陈世峰“如果我们俩在一起了、你会不顾一切的干嘛诋毁我?”陈世峰明确说“不顾一切的追回来”,是为让刘暖曦看到他下决心与刘暖曦复合的强烈意愿,并不是纠缠恐吓。

微信中,陈世峰期望并约刘暖曦第二天在学校见面聊聊,刘暖曦同意在空闲时间约见陈世峰,二人的微信在此约下比较缓和的结束。

关于“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是因为:刘暖曦未及(尚未)将陈世峰与其微信内容告知江歌;刘暖曦没有必要将自己的所有隐私告诉江歌;微信对话中没有任何涉及江歌的内容,刘暖曦是个普通人,像所有普通人一样,不可能看出这些微信内容是对江歌安全的威胁,所以没有告诉江歌合情合理,无任何不当。

(8)一审认定的事实:当日23时许,江歌联系刘暖曦询问陈世峰是否仍在跟踪。刘暖曦回复称,没看见陈世峰,但感觉害怕,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铁站出口等候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见一审判决P⁴第9-11 行)

关键词:”感觉害怕”“要求…等候”。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从江歌刘暖曦二人微信内容得出

,江歌在当晚曾三次主动联系刘暖曦,分别是21:11分活动结束时开始联系“这边结束了你在打工呢”,在 22:13分江歌快到达东中野车站时(当晚江歌22:38分出东中野站),再一次联系刘暖曦说“你结束告诉我呗”,在23:06分江歌第三次联系刘暖曦“少女你怎样呀?下班啦?”。因刘暖曦一直在工作所以前两次没回复,第三次才回复的,这时江歌已经在东中野车站主动等待刘暖曦约28分钟左右。刘暖曦回复江歌信息后,江歌主动说“我现在在车站对方还跟着你吗?”刘暖曦回答“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 ,刘暖曦是在得知江歌已经在车站的前提下才约她等自己,相伴一同回家;陈世峰下午和刘暖曦同处一班电车,在电车上乘客很多的前提下,她也说“我好害怕”,刘暖曦所谓的害怕,是对陈世峰要求复合的担心,不是对“杀身危险”的预知带来的恐惧害怕。

江歌在住处附近东中野车站联系等候刘暖曦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是江歌的主动行为,不是应刘暖曦要求才做的。不管是江歌等刘暖曦,还是刘暖曦要求江歌等,这个行为本身不是江歌最终受害的决定因素,连次要因素都算不上,与江歌受害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不是将江歌“引入危险”,反而是对江歌和刘暖曦的共同保护。

一审认定的事实:11月3日零时许,二人在地铁站出口汇合并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公寓二楼过道。(见一审判决P4第12-13行)

关键词:“前后进入”。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江歌刘暖曦两人在一楼铁栅栏门处分开,刘暖曦在二楼过道时,江歌还在铁栅栏门处,二人没有同时出现在公寓二楼过道。刘暖曦先期上楼挂好雨伞开门进入公寓卧室更换裤子,江歌才迟后上楼,单独走过二楼过道,在门前煤气表上挂好雨伞后,未及开门,被陈世峰赶上并环抱捂嘴控制后迅速杀害。

一审认定的事实: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

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见一审判决P4第13-15行)

关键词:“发生争执”,“将门锁闭”。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陈世峰看着刘暖曦先行上楼,进入二楼楼道,将雨伞在门前煤气表上挂好,用钥匙开锁后,将外开门拉开进入房间,门在闭合器的作用下自动关闭。随后,陈世峰看到江歌上楼走过二楼楼道,精准的将雨伞的挂绳挂在煤气表凸出的螺丝帽上,在距离开门还有点距离时,陈世峰携刀冲至煤气表处,从背后突袭江歌,致使江歌只发出如猫被掐住脖子的一声短促尖叫,这声尖叫被在卧室内的刘暖曦、在203室的二位缅甸邻居和对面公寓的日本邻居同时听到并证实。刘暖曦自诉听到叫声后,到门前推门查看,门被从外面重重撞回,再次推门没有推开,以为门被锁闭,此后刘暖曦再未开门或锁门。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世峰与江歌“发生争执”,没有任何人听到陈世峰和江歌的争吵声。判决内容拒绝采信刘暖曦和邻居的客观证词,从陈世峰虚假陈述的有关刘暖曦递刀推人关门锁门内容中,选择性采信刘暖曦“将门锁闭”内容。

一审认定的事实: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第一次报警录音记录显示,刘暖曦向门外喊“ 把门锁了,你(注:指陈世峰)不要闹了”。(见一审判决P4第16-18行)

关键词:“把门锁了,你(注:指陈世峰)不要闹了”。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报警电话突然接通,开头录下的仅是刘暖曦的不完整句子的后半句。刘暖曦证言说,她在拨出报警电话后,一直在持续呼叫在门外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江歌,完整句子是:江歌,“(怎么)把门锁了,你(注:指江歌)不要闹了”。这与刘暖曦一直担心的是在门外没有进屋的江歌,从头至尾没有见到陈世峰,不明确知道外面是陈世峰,只能怀疑作案人是陈世峰,没有作为直接目击证人指认凶手陈世峰的事实完全符合。

一审认定的事实:随后录音中出现了女性(注:指江歌)的惨叫声,刘暖曦向警方称“姐姐(注:指江歌)倒下了快点”。第二次报警录音记录显示,刘暖曦向警方称“姐姐危险”。(见一审判决P4第18-20 行)

关键词:“女性惨叫声”,“姐姐危险”。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报警录音中被消音的“悲鸣”声(所谓的女性惨叫声)出现在刘暖曦报警录音1分37秒处,实际是刘暖曦自己的大声尖叫,因为在这声尖叫之前和随后的报警中,刘暖曦的声音就已经和持续地急促且高亢,表明刘暖曦此刻的紧张恐惧感有一个突然的提升。而听到刘暖曦尖叫后,接警员一直平静地安抚刘暖曦说“刘小姐,你冷静下来”,并没有就有关 “悲鸣”的来源及发生什么其它可疑情况的特别提问,随后是刘暖曦说出想象中“姐姐危险”的概括性描述,而非具体危险情况的描述。刘暖曦在整个报警中对接警员一直追问的现场情况,从头到尾也没有江歌被害或其它人行为的具体描述,明确无误的显示刘暖曦对门外发生的一切都是不知情的,电话所描述的都是对可能的危险状态的想象。

一审认定的事实:不久警方到达现场处置,后救护车到场将江歌送往医院救治。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见一审判决P4第21-22行)

一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刘暖曦第二次报警一开始就请警方叫上救护车,江歌颈部十余处切割伤,从右到左的贯穿伤致气管被割开,致左颈总动脉损伤,江歌手部切伤,符合陈世峰左手环抱捂嘴控制使江歌不能发声,右手快速多次割刺其颈部并切断气管和刺破动脉血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惊动他人,迅速致死江歌并随即逃离的目的和预谋杀人的行为特征。

2、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的确认与在案证据相悖,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确认的事实: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暖曦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 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暖曦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暖曦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暖曦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暖曦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上述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暖曦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见二审判决P28第17-23行、P29第1-3行)

关键词:“纠缠滋扰”、“阻止报警”。

二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2016年11月下午刘暖曦午睡被门铃声惊醒,喊了一声,爬起来通过猫眼往外看,没看到有人,通过微信向已外出的江歌询问是否有快递并告知有人按门铃,此时刘暖曦并不知道门外是何人,想要报警被江歌以“无视”制止。过了十多分钟,陈世峰打刘暖曦电话,刘暖曦没接,告诉江歌说门外是陈世峰,得知门外是陈世峰后,江歌立刻主动提出说“你不要给他开门我回家”,刘暖曦回应江歌说“嗯嗯你快回来”。在刘暖曦听到陈世峰的白言白语后,对江歌表示陈世峰“是来和好的?”时,江歌回复“神经病,不理,和他妹”并突然提议“我要报警”。刘暖曦回应“你别报警,我在这住是不合法的”,当江歌说“我在车站了等车”“你准备一下”“一会我送你去车站”“我大约4点到家”后,刘暖曦提意“你就装下班回来把他赶走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你回来就装偶然碰到他,问他怎么知道地址的,然后警告他再来就报警”“不要多说话,说也没有意义”。刘暖曦在本身没有感到任何危险和威胁的情况下,考虑江歌允许合住违反与房东的合同面临罚款、不想把事情闹大被房东得知,给江歌提了“不要报警”“不要把事情闹大”“警告陈世峰再来就报警”“不要多说话”等建议,此时江歌还在离家约一小时车程的地方,刘暖曦根本无法阻止她做什么不做什么,江歌考虑利害得失后,最终自己决定不报警,但对刘暖曦其他提意“不要把事情闹大”“不要多说话”置之不理,在门口和陈世峰大声争吵了二十多分钟,以至邻居、路人和刘暖曦都听到了争吵,即便是此时双方矛盾最尖锐的时候,江歌也没选择报警。

江歌和刘暖曦先后对对方报警“加以劝阻”,无论是刘暖曦还是江歌提议报警,针对的都是刘暖曦当时面临的危险,与当晚江歌被杀没有直接关系,在江歌和刘暖曦的关系中,江歌一向是主动方,手机在江歌手里,且当时两人之间的距离还隔着一小时的车程,江歌执意要报警,刘暖曦如何能阻拦得了。

二审确认的事实: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暖曦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暖曦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暖曦发信息询问情况,刘暖曦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而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暖曦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暖曦50余分钟。综上,一审判决对于刘暖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见二审判决P29第4-10行)

关键词:“感觉害怕”“要求…等候”。

二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从江歌刘暖曦二人微信内容看出

,江歌在当晚曾三次主动联系刘暖曦,分别是21:11分活动结束时开始联系“这边结束了你在打工呢”,在 22:13分江歌快到达东中野车站(当晚江歌22:38分出东中野站)时,再一次联系刘暖曦说“你结束告诉我呗”,在23:06分江歌第三次联系刘暖曦“少女你怎样呀?下班啦?”。因刘暖曦一直在工作所以前两次没回复,第三次才回复的,这时江歌已经在东中野车站主动等待刘暖曦约28分钟左右。刘暖曦回复江歌信息后,江歌主动说“我现在在车站对方还跟着你吗?”刘暖曦回答“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 ,刘暖曦是在得知江歌已经在车站的前提下才约她等自己,相伴一同回家;陈世峰下午和刘暖曦同处一班电车时,电车上乘客很多的情况下,她也说“我好害怕”,刘暖曦所谓的害怕,是对陈世峰要求复合的担心,不是对“杀身危险”的预知带来的恐惧害怕。

江歌在住处附近东中野车站联系等候刘暖曦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是江歌的主动行为,不是应刘暖曦要求才做的。不管是江歌等刘暖曦,还是刘暖曦要求江歌等,这个行为本身不是江歌最终受害的决定因素,连次要因素都算不上,与江歌受害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不是将江歌“引入危险”,反而是对江歌和刘暖曦的共同保护。

(3)二审确认的事实: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暖曦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暖曦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暖曦回答:“好的”。刘暖曦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见二审判决P29第11-21行)

关键词:“房门锁闭”。

二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刘暖曦与江歌在一楼铁栅栏门处分开后,先行上楼,将雨伞在门前煤气表上挂好,开门进入房间,门自动弹回关闭。随后,陈世峰看到江歌上楼走过二楼楼道,将雨伞在门前煤气表上挂好,立刻携刀冲至煤气表处,从背后突然袭击了江歌

,致使江歌只发出如猫被掐住脖子的一声短促尖叫,这声尖叫被在卧室内的刘暖曦、在203室的二位缅甸邻居和对面公寓的日本邻居同时听到并证实。刘暖曦自诉听到叫声后,到门前推门查看,门被从外面重重撞回,再次推门没有推开,以为门被锁闭,此后刘暖曦自诉再未开门或锁门。报警电话接通后,警方要求把门锁上,不要出门,其实刘暖曦只是遵循了不要出门的告诫,因为她认为门在推回来的那一瞬间已经被锁上。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刘暖曦自始自终都坚持自己没有锁闭房门,就算是答辩状里,也没提锁门,二审以刘暖曦一审时提交的答辩状来佐证其锁门的事实,属于欲加之罪。从案发时散落的馄饨和打包的食物图片可以看出,江歌被害时所站立的位置根本够不着门把手,她是在还没开门前就已遇害,刘暖曦锁不锁门都无法阻止陈世峰杀害江歌;退一万步说,报案时陈世峰已实施刺杀行为,江歌已靠着墙角坐在地上,刘暖曦就算遵循警方嘱托把门锁上也和江歌被害没有任何关系。

另,由于国与国之间文化语言差异,日本国的“锁门”跟中国的“锁门”概念不一样,日本国的“锁门”仅指“关上”的意思。

二审确认的事实: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暖曦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暖曦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的事实正确。

(见二审判决P29第22-23行、P30第1-10行)

关键词:“严重挣执和冲突”。

二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案发当晚没有任何争执,隔壁203 邻居听到半声猫叫,推开门,江歌已靠着墙角坐在地上;刘暖曦听到“啊”的半身,推门被很大的力量撞回后,再推推不开,然后听到外面有奇怪的声音;隔壁楼报警时说的也只是听到女人惨叫和气喘的声音,没有任何人听到争执和冲突。

二审确认的事实: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暖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暖曦正确(见二审判决P30第11-16行)。

关键词:“怀孕”,“堕胎费”,“杀人目标”。

二审认定的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相是:日本庭审期间,检察官质问陈世峰2016年10月14日江歌去学校找陈世峰,以刘暖曦怀孕为名索要流产费,江歌微信拉黑陈世峰等,陈世峰当庭承认;同时,检察官还质问陈世峰,11月2日晚“你不是去见江小姐吗?”陈世峰答“不是”检察官又问“那么你是去见谁了?”陈世峰答“刘鑫”检察官问“我感觉有一点混乱,我再问一次,2016年11月2日晚,你是去见谁?”陈世峰答“江歌”。以上事实,陈世峰的辩护人、参加庭审的江秋莲、代表江歌的被害者参加人均没有否认。陈世峰萌生杀意的时间,日本国判决书说得非常清楚“本法庭认为被告自行携带刀具,一开始就带有杀意地刺杀被害人的颈部”。

再审申请人二审时曾提交中请,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江歌陈世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为了查明2016年 10月14日江歌瞒着刘暖曦私下找过陈世峰后,两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江歌要微信拉黑陈世峰?案发时陈世峰与江歌在没有任何争吵和冲突的情况的,向其致命处脖子连续捅刺11-12刀,该结果证明陈世峰的杀人目标就是江歌。

另外,二审认为,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江歌继父与江歌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据,不能认定江歌继父为江歌的近亲属。江歌作为江秋莲的私生女,在其后来的三段婚姻里,王兆杰与江歌之间是存在抚养关系的。三联生活周刊的文章“在即墨,寻找单身‘外来户’江秋莲”提到,江歌一直和江秋莲生活在一起;根据即墨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编号J370282-2014-000764显示,王兆杰与江秋莲于2014-01-29日登记结婚,此时江歌才12岁不到,系未成年人,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江歌有其他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是江秋莲,所以她只能跟江秋莲王兆杰一起生活;江歌被害后,王兆杰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电话采访时说江秋莲在出事后第一时间想到求助于他,江秋莲本人也对媒体表述过村支书是他最信赖的人;在案证据也证明,王兆杰曾多次陪同江秋莲出入多种场合,处理江歌后事。二审时刘暖曦提交证据,证明刘暖曦江秋莲关系恶化,江秋莲负主要责任,江秋莲将刘暖曦父母、她本人及未成年妹妹的个人信息做成贴画粘贴在大街上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证据来源不明。而江秋莲本人在网络上公开表示“网上删除我的文章,那我就印刷宜传单四处散发”,该份证据,正是江秋莲印刷的宣传单。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二审期间,申请人从日本调回部分卷宗,与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做对比,发现被申请人删除篡改了部分证据,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特别强调: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部分主要证据不是经过日本国公证认证的证据,而是将日本国公证认证的证据精心删减修改后篡改的伪证。

1、刘暖曦2016年12月7日在日本检方的供述笔录。此份笔录完整版共14页(见材料13),江秋莲在一审时作为证据提交的仅8页(见材料25),具体如下:

、江秋莲故意删除第1-4页的内容“我现在讲述……打开栅栏门,跑上了楼梯”,将“a、刘暖曦下班后与陈世峰互发微信信息;b、陈世峰微信给刘暖曦发语音,刘暖曦因为在电车里所以没听,用转换文字的形式阅读;c、刘暖曦不知道陈世峰为什么下午突然找到江歌家;d、刘暖曦告诉江歌来例假把裤子弄脏

;e、刘暖曦江歌两人在一楼进公寓的铁栅栏门处就分开”的内容刻意删除,编造两人一起上楼,刘暖曦进屋不是为了换裤子,而是为了躲避陈世峰,将江歌推出房门,反锁房门的虚假情节,且该虚假情节被判决书所认可。

、江秋莲故意删除第13-14页的内容“我一直把江歌当作姐姐……希望能够判处陈世峰死刑”。将“a、刘暖曦认为江歌是为了救她才被害的;b、刘暖曦不知道凶手是谁;c、刘暖曦一直以为是江歌把她想要推开的门关上的;d、刘暖曦不知道陈世峰为什么要杀江歌”的内容刻意删除,编造案发时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过争吵,刘暖曦为了躲避陈世峰把门锁上的虚假情节,且该虚假情节被判决书所认可。

2、日本庭审第四天,陈世峰的供述笔录。此份笔录完整版共62页(见材料06),江秋莲在一审时作为证据提交的仅4页(见材料26),具体如下:

、江秋莲故意删除第1-10页几乎全部的内容,仅留下最后一句“江歌也往201室走去的时候”,将“a、陈述书是案发以来陈世峰律师根据陈世峰的口述所整理;b、陈世峰给江歌发微信信息,发现被江歌拉黑

;c、2016年9月1日,江歌与陈世峰添加了微信好友;d、陈世峰去大内公寓的目的就是为了找江歌;e 、陈世去大内公寓的路上坐过了站和中途和他母亲通电话,所以到得晚;f、陈世峰清楚知道刘暖曦在上班,去大内公寓就是为了见江歌;g、到达大内公寓后,陈世峰按门铃无人应答,在二楼到三楼楼梯口等候;h、陈世峰清楚看到刘暖曦和江歌一起回来;i、陈世峰看到刘暖曦在二楼走廊时,江歌刚进入一楼铁栅栏门处;j、刘暖曦完全进入201室,江歌也往201室走去的时候,陈世峰走向了江歌”等内容刻意删除,编造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暖曦,刘暖曦与陈世峰在走廊发生争吵后进入201室,将江歌推出房门,反锁房门的虚假情节,且该虚假情节被判决书所认可。

、江秋莲故意删除第15-61页的全部内容,将“a、2016年10月14日,江歌到学校找陈世峰,以刘暖曦怀孕为由骗取陈世峰10万日元和部分人民币;b、陈世峰案发当晚去大内公寓就是为了见江歌;c、陈世峰清楚知道刘暖曦下班回家的时间;d、陈世峰从东中野站去大内公寓途中停下来和他母亲通了电话; e、陈世峰2016年10月19日做了两人份的鸡肉料理送给刘暖曦江歌;f、陈世峰2016年11月2日下午才知道刘暖曦没有怀孕;g、11月2日下午,陈世峰在电车上不是跟踪刘暖曦,只是坐的方向一致;h、陈世峰说不顾一切,是为了把刘暖曦追回来;i、陈世峰去大内公寓找江歌,是因为江歌微信拉黑了他,他俩没有其他沟通渠道;j、刘暖曦不知道杀害江歌的是陈世峰”等内容刻意删除,将江歌骗取陈世峰10万日元和部分人民币,并微信将陈世峰拉黑,导致两人矛盾升级,陈世峰案发当晚去大内公寓就是为了找江歌等事实刻意隐瞒,编造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暖曦,且该虚假情节被判决书所认可。

刘暖曦江歌微信对话内容。此份笔录完整版共16页(见材料20),江秋莲一审作为证据提交时删除了 2-4页的内容(见材料27):刘暖曦问江歌“你有快递吗?我好像听到有人按门铃,我喊了一声,爬起来一看门外没人”。刘暖曦听到有人按门铃,并不知道是谁,她只是问江歌有没有快递,并没有向江歌“求助”

同时,江秋莲为了将江歌2016年11月2日下午自己主动回来和陈世峰吵架的行为演绎成江歌是因为刘暖曦说害怕才回来的,特意将刘暖曦微信里说的“他多可怕”故意篡改为“我很害怕”。

日本判决书。此份证据江秋莲在量刑理由2处故意多加了一句“什么事都干得处”,并将“被告在被害人所在的走廊处实施了审判事实第二项的杀人案”删除。(三)申请事由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接受捐款总额,青岛中院未调查收集。

依据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根据最高院“同案同判,类案检索”的要求,对“任何人不得因为他人侵权行为而获益的”原则也应体现在“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中。只有调取江秋莲接受捐款的总额,才能知道刘暖曦应填补多少,而该份证据是刘暖曦本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青岛中院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未调查收集。

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陈世峰与江歌微信聊天记录,青岛中院未调查收集。

通过刘暖曦从日本调回的卷宗可看出,2016年10月14日江歌瞒着刘暖曦去陈世峰的学校研究室以刘暖曦怀孕为由,骗取陈世峰10万日元和部分人民币,后江歌微信拉黑陈世峰,导致陈世峰找上门并将其杀害。只有调取陈世峰与江歌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查清两人私下交往的过程,有利于查清事实,而该份证据是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青岛中院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未调查收集。

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江秋莲婚姻登记记录及其名下子女登记记录,青岛中院未调查收集

一审期间,江秋莲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江歌是她的独生女儿,一审判决认定“江歌系江秋莲独生女儿”,并以此作为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的理由,即“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从即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可看出,江秋莲有多次婚姻,她与王兆杰婚姻存续期间,江歌还不到12岁,系未成年人,为查清事实,需前往即墨民政局、即墨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调取江秋连历次结婚信息及离婚协议;江秋莲与黄福显、王兆杰等的家庭成员登记情况等,而这些证据是刘暖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青岛中院未调查收集。

(四)申请事由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以《民法通则》第四、五、七条判决维持原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第四、五、七条分别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依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才能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法律原则的作用在于指导审判人员具体适用法律,而不是直接作为裁判规则。

二审判决以《侵权责任法》第二、六、十六、十八、二十二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对于江歌之死,刘暖曦并无过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江歌是陈世峰杀害,应由陈世峰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江歌确因救助刘暖曦而死,也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条讲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更何况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事出有因,是江歌2016年10月14日主动到学校找陈世峰,后微信拉黑失去沟通解决问题的机会,才引来陈世峰的疯狂报复。

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维持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因就是因陈世峰故意杀人刑事案件,故应当适用最高法院专门的司法解释。江秋莲在日本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经获得了足够赔偿,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是填补损害,而非超额补偿。

(五)关于刘暖曦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江歌存在救助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2016年8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刘暖曦与前男友陈世峰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于9月2日起暂居江歌处,直至2016年10月14日之前,近一个半月的时间,江歌与刘暖曦各自上学打工,刘暖曦与陈世峰也未发生任何冲突,陈世峰没有骚扰或纠缠刘暖曦,更没有到过江歌的住处来骚扰纠缠。在此期间,江歌还陪同刘暖曦回到陈世峰住处取回她的个人物品,并归还陈世峰住处房门钥匙。

江歌明知刘暖曦2016年10月5日来例假的情形下,10月14日瞒着她去陈世峰学校的研究室,以“你不是人”“刘鑫不想见你”的训斥方式,以刘暖曦怀孕为由,索要20万日元流产费,陈世峰为此将手里的10万日元和身边仅有的人民币现金全部给了江歌。陈世峰在人财两失的情形下,还于2016年10月19日专门花一天时间精心烹制两人份鸡料理送给刘暖曦和江歌。陈世峰对自己精心做的鸡料理很重视,为此还在微信上和刘暖曦抱怨过,之后陈世峰再没联系刘暖曦。

由此可以看出,截止2016年10月19日,刘暖曦与陈世峰分手54天后,并未面临任何危险或者危急情形,不存在需要江歌对其进行救助的紧急或者危险情形,也未给江歌带来风险,但是,江歌10月14日瞒着刘暖曦私下去学校找陈世峰的行为已经给自己埋下隐患。

刘暖曦搬到江歌住处后,承担一半的房租,她俩属于合租房屋的关系,一审、二审认为刘暖曦与江歌之间形成特定的救助民事关系的结论没有证据证实。

其次,再审申请人与江歌共同面临的危险情形是由于江歌20161014日私下去陈世峰学校找他引起,而再审申请人对这一切并不知情。

2016年10月14日,江歌瞒着刘暖曦私下去陈世峰的学校找他一事,日本检察官已在法庭上对陈世峰进行质问,陈世峰、陈世峰的辩护人、江秋莲、被害者参加人等均没有否认,日本判决书也没否认。这一违反道义且陷朋友于不义等危险境地的事实,直到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受理的生命权纠纷案审理前,刘暖曦都被蒙在鼓里。

而依据江秋莲在日本法庭上的证词及其与江歌的沟通记录显示,江秋莲曾告诫江歌“小心他打你”,说明江秋莲对江歌有可能惹恼陈世峰的行为早已知晓,所以才会在案发第一时间,在日本警方尚未查明杀人凶手是陈世峰的情形下,就断定杀人者是陈世峰。

刘暖曦在不知道江歌瞒着自己2016年10月14日到学校找过陈世峰的情况下,在2016年11月2日临上班前,因不想与陈世峰再在打工店门口交谈,以“今天身体不舒服,想到店里坐着”为由,打算终止谈话,陈世峰问了句“是不是来例假了”,刘暖曦没说话,陈世峰才反映过来自己被江歌骗了,加上江歌将陈世峰微信拉黑,两人没有任何沟通渠道。

由此可见,江歌所面临的风险完全是由自身行为引起,刘暖曦根本无从知晓所面临的风险,因此负有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是刘暖曦,而恰恰是江歌本人。

第三,再审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报警求助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一个弱女子能承担得了,不应该对再审申请人科以过重的道德义务作为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日本国刑事案件和一、二审均已查实:陈世峰提前35分钟埋伏在事发公寓二楼与三楼楼梯等候,放过穿白衣物先跑上楼的刘暖曦,对穿黑衣服后上楼的江歌从背后捂嘴并迅速对准脖子捅刺十余刀,根本就没有给江歌解释呼救的机会,在致命刀伤造成左颈总动脉损伤,江歌已丧失意识后,又将其翻转身,继续捅刺其左脖子,直至刀柄断裂方住手,这足以证明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明确,杀意强烈,必欲置之死地。

一个杀人犯在故意杀人起意的时候,其侵害对象就已非常明确,不可能在杀不到确定目标时,随意改变侵害对象。

另外,事实上刘暖曦根本就无法打开房门,也不知道门外的具体情况,更不知道是陈世峰在杀人。深夜暴力凶杀案件,让刘暖曦这样的弱女子去面对歹徒,保护江歌的生命安全,否则便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责。

综上所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01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特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刘暖曦

2023年5月26日附:一审、二审判决书,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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